近日,新修订的《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已由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条例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为主线,重点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条例在严格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作用,明确不予受理委托事项等进行了探索创新,体现出了较强的重庆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潘登在解读时介绍,条例就建立健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和退出机制,具体围绕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不予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等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将司法鉴定限定为诉讼活动之中的“四大类”鉴定,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针对司法鉴定可能存在的争议,条例根据重庆实际,在延续原条例关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司法鉴定中的重大疑难技术问题和鉴定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完善细化,规定“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内工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良好、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同时,明确出具专家咨询意见的条件,即对初次鉴定有争议的疑难鉴定事项,或者两次鉴定后仍有争议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
“新版条例根据新形势要求,对诉讼活动外鉴定也作出相应规范。”潘登说,在诉讼活动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环境损害鉴定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鉴定事项的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