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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航道管理条例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最高拟罚50万元

2023-07-27 09:40:40  来源:重庆日报客户端

7月26日,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审议。《修订草案》共46条,新增22条,修改24条,删除24条。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91条,采纳85条。

市交通局局长许仁安介绍,现行《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自2010年施行以来,在加强我市内河航道管理、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相继实施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快建设交通强国、西部陆海新通道等重大战略,对保障航道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现行条例中的航道保护、航道管理体制等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为聚焦“两中心两高地”战略目标,深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修订)》列为2023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修订草案》具体修改内容涉及明晰管理体制、强化畅通运行、保障通行安全、强化区域协作等方面。

在强化畅通运行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明确航道规划编制要求、航道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落实航道建设用地保障;要求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保障制度,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通航建筑物通航前验收和退出机制,规定梯级枢纽运行协调联动机制;要求明确航道运行数据动态采集和监测要求,加大航道畅通数字赋能,提升航道服务水平。

在保障通行安全方面,《修订草案》明晰了航道养护和设施保护要求;明确了市、航道沿线区县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航道机构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应急主体责任,确保航道通行安全;规定发布航道公告、水情通报情形及航道采砂要求,保持航道通航条件,减少安全隐患。

在强化区域协作方面,《修订草案》明确与毗邻省建立沟通协调和联合调度机制;建立航道规划、航道工程建设时序、养护标准等协同机制;强化日常信息共享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修订草案》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权限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的规定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草案》还明确,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未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的或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未按照规定放行船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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