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晰审查监管责任 加强党组织建设
浙江给教育类社会组织“立规”
本报讯(记者蒋亦丰)“政府管不上,自身管不好”是一些社会组织出现问题的根源。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出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从11月1日开始,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设立登记、审查监管、组织建设等提出规范性要求。
依据办法,发起人申请设立教育类社会组织,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就近登记”的原则,在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省教育厅根据申请设立的社会组织类型、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审核同意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合理引导其到市、县(市、区)申请设立登记,以此形成对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分级管理。
办法明晰和强化了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两方的责任,如实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具体负责制度,教育类社会组织的前期申请、重大业务活动的事前审查、年检初审和日常监管等都有明确的业务主管处室对接并承担监管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责任。
同时,教育类社会组织在党的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也要达标:工作人员中党员人数3人以上的社会组织须成立党支部或功能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须由业务联系处室或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通过行业、区域统筹等方式联合建立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