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出台了《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这是重庆首个监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件。
生态环境修复执行督促机制,是指人民法院针对需要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联动、适时监督修复过程等方式,主动督促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环境修复义务,对义务人拒不履行的,主动移送强制执行的司法机制。新出台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适用范围、启动方式、执行督促内容等。
“该机制起源于2017年审理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市三中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化重庆涪陵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涪陵化工)是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企业常年超标排放污染物。2017年1月,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向市三中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中化涪陵化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17年12月,在市三中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中化涪陵化工承诺在两年内完成企业关停,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虽然案件已调解结案,但该案修复部分将耗时2年、耗资上亿,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该负责人称,目前对于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学概念、指称范围、责任性质尚不明确;另一方面,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监督主体不够明确,诉讼权利人可能并非实际受益人,缺乏监督被告执行的主动性。
为此,市三中法院在深入研究、论证基础上,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修复案件执行督促机制。该机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首先,实时跟踪环境修复进度。该机制建立后,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法官每半年至少到环境资源修复现场查看1次,修复责任企业每半年汇报1次修复工作进展;其次,构建生态环境修复督促联动机制,建议各相关部门对被告的修复行为进行支持、监管,形成联动,以合力促成该案最终有效执行。(记者 崔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