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校闹”,就该用制度拒绝“按闹分配”
学校在占理的前提下,就得有“闹也不赔”的底气;若自身存在过失,则必须保障“不闹也赔”。打击“校闹”,就该拒绝“按闹分配”的和稀泥做法。
继“医闹”“机闹”后,“校闹”也进入了公共治理的视线。近日,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加强对“校闹”的治理。针对实践中“以闹取利”和有些地方无原则“花钱买平安”的状况,《意见》明确禁止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行为。
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地,也经常被赋予“净土想象”,也容不得“校闹”动辄挟胡搅蛮缠之势,扰乱教学秩序,乃至影响师生权益。
就目前看,《意见》的诸多干货中,备受关注的两个亮点就是,明确“闹也不赔”和“不闹也赔”。它重点提到,杜绝不顾法律原则的“花钱买平安”,进而坚决避免“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局面出现。这其实就是对“按闹分配”做法的否定。
就在不久前,徐州丰县教师李秀娟写绝笔信为孩子维权,引发强烈关注,她信访的重要原因就是觉得赔偿不合理。此次《意见》的出台,多少形成了某种呼应,对之前不少公共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校园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也是种修缮。
让学校讲法律原则,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厘定责任,而非在“校闹”面前无度退让,这是捍卫学校正当权益。事实上,多年前,教育部门就出台过《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不同情形,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区分。面对那些冲击教学秩序且诉求不合理的“校闹”举动,学校就该严格按照规定来。
打击治理“校闹”,支持学校“闹也不赔”,对家长们来说同样是一种保护。一方面,一些极端“校闹”行为很容易激化矛盾,甚至上升为群体事件,结果是两败俱伤;另一方面,尽管司法渠道面临着不菲的时间和金钱成本,但“校闹”同样是代价相当沉重的维权方式。如果能不闹而解决,家长同样会受益。
这些溢出界限的“校闹”行为,过去之所以时有发生,除了部分家长法律观念淡漠外,也跟很多校园的处理机制不够完善有关。遇到有来“闹”的,有些学校为了防止声誉受损,避免冲突激化影响教学,往往会采用息事宁人的方法,这样的处置逻辑经常会形成负面示范。
要想“不闹就解决”,显然需要完善的纠纷解决和损害赔偿机制。绝笔信风波之所以越闹越大,就跟李秀娟孩子受到的伤害缺少权威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定损有关。在此事件上,若有个权威的第三方安全事故处理委员会,或许走向能更平稳些。
值得一提的是,“校闹”不是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继而造成“顺我者维权,逆我者校闹”的打击扩大化现象。从《意见》内容看,它对“校闹”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如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校闹”行为,严重者还会上升到刑事高度。也只有在“校闹”边界明确时,相应的纠纷协商和调解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于将所有非常规维权都套上“校闹”的帽子,造成误伤。
对于那些正常纠纷和伴随而至的诉求,显然有必要将纠纷导入协商、调解的正当渠道。这也需要充分照顾家长的正当诉求,保证法内救济通道的畅通。尤其是对于那些学校确有责任的伤害事故,就如《意见》所强调的,要依法、及时进行伤害赔偿,不能有任何推诿塞责,要实现“不闹也赔”。
学校在占理的前提下,就得有“闹也不赔”的底气;若自身存在过失,则必须力保“不闹也赔”。对待校园纠纷,就得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而非谁闹得凶就听谁的。这样才合乎法治精神,也更有助于涉校园纠纷的合理定分止争。
□熊志(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