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管局8月19日发布消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内外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登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举是我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举措,不仅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还减少了企业登记环节,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了办事效率。
据了解,涉及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确认予以保留的,向申请人发放《名称预先登记告知书》,在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时直接予以登记。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取名。企业取名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相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士提醒,登记机关对自主申报成功的名称保留30日,保留期届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前申请延期一次,期限为30日;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内,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企业登记申请前,自行通过系统撤回名称;对自主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拟登记的企业名称;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记者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