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近日发布的《辽宁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政策同时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的治理工作提出要求。
近期,辽宁将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在幼儿园规划、建设方面,提出对已建成的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
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有幼儿园完整建设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同步建设的,市、县(市、区)政府要约谈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移交的应限期完成移交,对已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已办理移交手续的,教育部门要在接收后12个月内实现开园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