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旨在指导各地稳妥开展土地(指农户家庭承包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工作,促进乡村振兴。业内人士指出,2015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土地经营权入股再次取得进展。
明确四项基本原则
上述《意见》明确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保障其有稳定的经营预期。
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
四是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的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
具体的举措主要包括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完善土地股份组织运行机制、探索土地经营权入股风险防范措施。
运行机制方面,参考有关部门发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由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等各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提倡同股同权同责,也可实行股、权、责差异化配置,可以依法依规对土地集中连片整理改造和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再流转和抵押。
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的权利;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的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即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或组成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指出,通过这项改革可以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有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015年初,农业部开始在江苏省武进区和山东省青州市等7个地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从试点情况看,各地在入股方式、分红方式、风险防范等方面积累不少经验。
以黑龙江省试点桦南圣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例,圣田农业作为有机水稻种植公司,在探索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公司的模式时,15户农民成为了股东成员。农户以1200亩土地经营权入股,作价960万元,占圣田公司49%股份。浙江桐庐则试点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企业”社企合作模式。
山东青州探索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试点公司、合作社均与农户签订《土地入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补偿金,出台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办法等措施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