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重罚“高考房”突击涨价有法可依

2017-05-31 11:46:4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SystemMaster

丰收

高考、中考临近,一些地方职能部门加大了对“高考房”价格的执法监管。如湖北省物价局日前发出提醒告诫书,表示将严查考试期间的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规从重处罚,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并纳入价格失信者名单。

每年高考、中考期间,各地考点附近的宾馆酒店价格往往“一飞冲天”,有的房间临时涨价几百元,有的较平日涨价上千元。这不仅增加了考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趁机打劫”也损害了酒店业形象,而且这还是一种涉嫌违法的价格行为。但从以往情况看,“高考房”突击涨价现象普遍,却少见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一些地方物价部门并非不关注“高考房”突击涨价现象,但有的物价部门对待这种现象的态度令人费解。比如2014年高考前夕,东北某市物价局表示,虽然宾馆价格属于市场调节,并不进行限价,但宾馆酒店客房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这种说法,只要“高考房”明码标价,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涨价,就是合法的价格行为。

在网上检索相关信息也会发现,多地物价局都把是否“明码标价”作为判断“高考房”价格行为合法与否的主要依据。由于宾馆酒店的“高考房”基本上都是明码标价,所以基本上不见物价部门进行查处,当然这也可能与消费者没有举报有关,而消费者未举报的原因,多半也是因为已被告知,“高考房”只要明码标价就合法。

实际上,判断“高考房”是否价格违法,除是否“明码标价”外,还有多个法律依据。首先,在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就有专门规定。遗憾的是,很多地方似乎都忽略了这一法律“武器”。

如果以上述规定作为治理“高考房”价格乱象的法律依据,突击涨价的“高考房”显然都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应该被处罚。然而,在很多地方物价部门看来,突击涨价是一种市场行为,所以听之任之。笔者以为,治理“高考房”价格乱象,不能狭隘地运用法律,不能仅从“明码标价”入手。

其次,通过散布涨价谣言等方式哄抬价格,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宾馆酒店为了在高考、中考期间把价格哄抬高,会通过散布“一房难求”、价格飞涨等谣言哄抬价格。对此,《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也有专门规定。但在现实中,似乎也未运用这条法律规定。

这次湖北省物价局在提醒告诫书中明确的两点很关键,尤其是禁止突击涨价很有杀伤力,因为“高考房”的突出问题就是突击涨价,经营者想趁高考、中考大捞一把。一旦宾馆酒店违反这一条,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当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相信宾馆经营者会作出理性选择。

另外,值得肯定的是,湖北省物价局没有像往年其他地方那样简单公布一个违法价格举报电话就了事,而是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这种主动作为相信会收到良好效果,可弥补消费者不积极举报的缺陷。当监管者主动巡查检查,宾馆酒店经营者或许不敢任性涨价了。

高考、中考关乎一个孩子的前途甚至一个家庭的命运,任何商家都不应该对他们“趁机打劫”。“高考房”突击涨价并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还有违法成分,各地物价部门对此应该达成共识,严格依法查处,以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法律公信力。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1-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农家科技、城乡统筹发展网 版权所有
主管单位:重庆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重庆农家科技杂志社有限公司  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城乡统筹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7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出证(渝)字第002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渝网文(2016)4551-030号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01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6 渝ICP备10015940号-1 技术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