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上海市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规定捐赠活动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没有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
上海市教委表示,上海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包括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企业集团所办学校,中外合作学校以及中职、中专、中技学校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捐赠财产,均适用本规定。
按照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捐赠活动的开展不能与入学等与捐赠人利益相关的行为挂钩。不能以捐赠之名进行变相乱收费。
按照规定,捐赠财产的转移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赠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受赠单位使用和管理捐赠财产情况的监督。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财产的专项核算,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管。对接受捐赠的单位,不得减少法定的拨款。
编辑:豆豆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