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中心城区城市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临街商场、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
二、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停车泊位的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停车泊位线内。
三、拖拉机、小货车、三轮车、板车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四、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区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几江、鼎山、圣泉、德感、双福街道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立即自行整改,逾期不改者,区公安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食药监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几江、鼎山、德感、双福街道等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
重庆市江津区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津区分局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