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现场
近日,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蔡某某位于白帝村5组的房屋进行了拆除。
据悉,被执行人蔡某某所在的白帝镇白帝村5组2号的集体土地在市政府于2011年10月31日以渝府地[2011]1245号文件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县国土房管局委托夔门街道办事处作为甲方,蔡某某作为乙方于2017年8月22日签订了《奉节县白帝诗城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及货币安置协议》《奉节县白帝诗城项目房屋拆迁补充协议》《奉节县白帝诗城项目征地果树、林木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因蔡某某属于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货币安置方式,不申购限价房。该协议安置总额为782350.83元。2017年10月15日,夔门街道办事处将全部安置款打到蔡某某的账户,但蔡某某未按协议腾房,2018年3月28日,县国土房管局向蔡某某发出催告,然而被执行人蔡某某至今仍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2018年4月3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236行审32号非诉讼行政执行裁定书。
为开展好此次强制执行行动,设立了强制执行指挥部,下设强制执行组、保障执行组、执行监督组3个组。执行现场,各组工作人员各司其职,设立警戒线、有序疏导交通、宣布执行文书及纪律、固定证据、对被执行人建筑物所涉及水电迅速拆除、财物清点……,各项工作安全而有序的进行着,经过一个多小时,成功拆除蔡某某所在的白帝镇白帝村5组2号房屋。
“我局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蔡某某的家庭成员和财物从奉节县白帝镇白帝村5组2号的房屋内强制迁出,交出该被征收的房屋,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劲松说,执行中应始终贯彻严格程序、周密布置、依法拆迁的原则,提升执行工作威慑惩戒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