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履行调解职能,有效化解一起劳动纠纷,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均得到了保护。
据悉,县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反映,梁某在某企业上班时因工作失误,导致企业需向顾客赔偿损失3000元,企业将3000元赔偿金全部转嫁由梁某承担,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根据《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者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性权益案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一方当事人申请并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调解”的规定,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对企业和员工组织了调解。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进行法律宣传,一方面责令企业改正自身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告知员工应当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梁某承担1000元,企业将2000元赔偿金退还给梁某。
“我们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企业代表人和梁某对监察大队表示感谢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