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农委、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建设任务的通知》,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确定,按贫困村优先安排原则,结合2017年项目推进情况,本次共安排100个贫困村建设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县级财政按每个村2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共2000万元。
《通知》强调,要加强项目管理,强化责任体系,按照简政放权的原则,本次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行“五到乡镇”管理原则。
《通知》要求,要强化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按照因势因村施策,精准项目,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乡镇派员实地调研指导——项目村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严格项目评审——乡镇下达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的工作步骤,倒排工期,明确任务清单,责任到人,确保在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建设任务。
《通知》强调,要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补助资金由县财政直接划拨到乡镇,实行乡镇报账制,核算明细到村到项目,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严禁列支“三公”经费、劳务补助和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
《通知》要求,要强化项目验收,各乡镇(街道)要在项目村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分管领导牵头,及时组织农业、财政、扶贫等主管科室人员组成项目验收组,于2017年9月7日前完成验收程序并报账。县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等第三方进行抽查或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