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高质量推进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重庆市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七条措施"》,筑牢"巴渝粮仓"坚实根基。
严格项目选址,科学规划设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禁止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还牧,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林地保护空间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区等区域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勘察设计
必须严格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制度和标准,符合地方实际,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严禁脱离实际"一刀切"式设计。对违反选址及勘察设计要求的,查实后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项目后续审批及资金拨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林业局,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规范招标投标,维护市场秩序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投标行为的投标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对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标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委,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强化进度管控,推动项目建设
强化建设进度管控,加强项目组织实施,严把选址、立项、招标投标、建材、施工等各环节关口。对建设进度滞后的区县,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超过3个月)暂停农业农村领域项目申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项目终止清算并收回财政资金,未完成任务量由区县自筹资金进行补建。(责任单位: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加强过程监管,保障工程质量
要切实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构建全流程质量监管体系,压实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偷工减料的项目,不予拨付或追回不合格工程款项,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要严格按建设进度,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日常监管、预警监控、专项核查,对预算下达不及时、未按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等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坚决防止出现以拨代支、套取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将纳入专户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严格落实专账监管、专账调拨、专账清算工作要求,真正把资金用到耕地上。强化资金支付审核,进一步细化明确资金支付申请、审核、批准、支付、归档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审核要求。对于未能及时完成项目实施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按规定不再安排或扣减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支出责任由区县自行承担。(责任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健全管护机制,推动长效运行
坚持"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设施"和"谁受益谁管护"原则,多方筹集管护资金,落实落细管护责任。对管护不到位导致设施严重损毁且未能及时修复的,要求限期整改,扣减管护相关补助资金,暂停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区县要及时落实补建,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各区县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积极推行以工代赈、村集体自建等实施方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与农民利益紧密联结,实现提质增效与强村富民共赢。(责任单位:各区县农业农村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林业局,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
强化考核评价,完善激励机制
各区县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对未完成国家下达任务、虚假报送建设进度、不按规定上图入库、占用高标准农田未按时补建的区县,在市级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考核中严格打表扣分,并作为农业农村领域评先评优、承办全市性农业农村会议、进行经验交流发言等的重要参考。强化预算执行、资金绩效、监督检查对资金分配安排的正向引导激励作用。将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成效作为市级以上农业农村领域项目资金分配测算的重要分配因素,对项目建设成效突出的区县在预算分配中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各区县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级相对应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