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发生了一起2车追尾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驾驶员吴某未按照交巡警指示自行拍照固证后尽快撤离,造成交通拥堵,给其他出行车辆带来很大不便,被处依法以200元罚款。
前不久,吴某驾驶车辆行至九中立交下道口附近时,将车辆停在路边查看导航。此时,另一位驾驶员陈某驾驶车辆从后方驶来,由于避让不及,径直撞上前车。
随后,民警电话联系双方驾驶员,要求拍照固证后尽快将车辆转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再商量交通事故赔付事宜。但吴某因责任划分问题争论不休,拒绝驶离现场,造成事发路段出现严重交通拥堵。
民警抵达现场后,立即对事故进行勘查取证,责令吴某将车辆转移至不影响通行的区域。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判定后车驾驶员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吴某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先撤离现场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民警依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吴某处以200元罚款,并对其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余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