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日前,重庆市江津区一驾驶员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3条法律规定。江津警方依照法律规定,对这位“三合一”交通违法的男子处以吊销驾驶证、记12分、罚款3500元的处罚,同时督促对方立即去报废车辆,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9月21日11时许,江津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珞璜大队民警正在路面巡逻,巡至温新路时发现一辆蓝色中型货车有货厢载人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民警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查实该驾驶员确有货厢载人的违法行为后,民警依法为其开具罚单。在开具罚单过程中,民警意外发现,该涉事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的规定。
该驾驶员已经违反两条法律规定,然而这还不是“终点”。民警要求该驾驶员出具驾驶证时,发现该驾驶员持C1驾驶证,并非驾驶货车应持有的A2驾驶证。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明文规定的:“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面临法律的处罚,该男子十分懊悔。民警严肃地对其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告诫该男子要珍惜生命、尊重法律,切勿抱侥幸心理冒险违法行车,否则可能会造成不堪设想的严重后果。(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