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发展网讯 近日,重庆市政府印发《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全国首个对水库消落区管理做出规定的政府规章。
重庆是长江上游最后一道生态屏障,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峡水库消落区保护与治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法要求加强对三峡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我市颁布施行《办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的殷殷嘱托落到实处、生动实践长江保护法的具体举措;对进一步强化我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和修复消落区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消落区的管理应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系统治理以及服从三峡水库调度的原则;实行分区管理,划分为保留保护区、生态修复区和工程治理区。其中,山高坡陡、岩石裸露、人烟稀少的消落区,以及重要生物生境、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重要区域的消落区,作为保留保护区;城集镇、重要旅游风景区和人口密集的农村居民点周边的消落区,作为生态修复区。库岸稳定性差、易发地质灾害的消落区,则作为工程治理区。所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修复规范因地制宜实施消落区保护与修复,并定期对保护和修复效果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消落区的分区管理和生态、工程措施。
《办法》强调消落区的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确有必要使用的应当依法经有权机关批准;为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设立了多项禁止行为,其中包括:不得进行围垦,毁草开垦,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不得施用化肥、农药;不得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等。强化了各级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形成政府统筹、水行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智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