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疫情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在社交聊天群里面也有谣言以及虚假信息传播,严重干扰和妨碍了疫情防控工作。
11月29日,重庆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153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顾毅针对谣言和虚假信息的处置问题进行了回应。
顾毅在发布会上通报了两个近期警方查处的编造谣言案件。
第一件:11月19日,暂住在江北区的叶某,为博人眼球,编造了“方舱医院收治一人有3500元补贴,火车北站有羊儿客在拉人”的谣言,并在微信群散布,后被大量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叶某已被警方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件:11月26日,暂住渝北区的吴某,为增加本人网络账号流量,利用网传视频、搜罗火灾图片,移花接木,拼造虚假视频,配以语音和文字,在网络平台发布题为“重庆市南岸区某街道办公室发生爆炸,据网友爆料原因是附近一居民扔下自制炸弹”的虚假信息,并关联新冠疫情炒作,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吴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顾毅提醒,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处长徐祖国在发布会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徐祖国说,当前,重庆正处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除了谣言以及虚假信息以外,部分热心市民群众也在网上反映了一些区核酸检测试管遗漏等相关情况,对此相关区高度重视,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相继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对涉事的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我们也将继续加强防疫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严格、文明、规范,也欢迎市民群众继续给予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
拒绝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有哪些法律风险?
市公安局回应了
最近有个别小区的市民聚集并且擅自离开风险管控区,在目前疫情形势比较吃紧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11月29日,重庆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153场),重庆市公安局法制总队总队长顾毅对此进行了回应。
顾毅介绍,疫情防控期间主要有三种比较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一种,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顾毅呼吁,希望广大市民尤其是感染者、密接者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等措施要求。
上游新闻记者 石亨 摄影 张锦旗 重庆市政府新闻办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