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财政局了解到,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从本月起执行。
具体提标幅度如下:
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全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此外,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