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讲人:
汪浩
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党校 讲师
核心摘要:
这是抗战时期,沈钧儒在重庆写的《重庆律师公会会刊》发刊词。
沈钧儒是民盟创始人之一,还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他是浙江人,为什么会在重庆写下这篇发刊词?他与重庆又有着怎样的渊源?
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沈钧儒经武汉辗转到重庆。随后,他立即申请补发了律师资格证书,加入重庆市律师公会并与友人沙千里等在重庆合办了“平正法律事务所”。这个律师所位于林森路172号,也就是今天的解放路附近。
这一发刊词既是沈钧儒“法治救国”思想的呈现,又是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自勉之言,也是对当时律师界同仁的殷切希望,堪为律师界的自律座右铭。
原文:
愿奉法诸公与本会共勉
(1942年7月1日)
沈钧儒
窃惟国家颁设律师制度,以导纳社会于轨物。其任至重,其业至崇,非如鱼贩,图以营利为目的;非如讼师,专以刀笔为能事也,然则为律师者,必须崇尚德义,砥砺廉隅,精硏法理,谙练实务,而后可以胜任愉快,克尽厥职,……韩非有云:“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今当国难方殷,民深水火,为强为弱,间不容发,愿奉法诸公与本会共勉焉。
资料来源:周天度编《沈钧儒文集》,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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