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假期,去哪旅游成了大家必谈的话题。《河南省旅游条例》要“大修”,进一步规范明确“旅游那些事儿”。昨日,《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007年,《河南省旅游条例》颁布实施,实施12年来,促进了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促进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实现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我省对《河南省旅游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条例(修订草案)》中亮点频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免费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景区应为游客免费提供WIFI;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安排的事项,出具的发票可报销;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等。
亮点一:景区应为游客免费提供WIFI
到旅游景点,哪些地方最受欢迎?哪个位置人流量最大?旅游资讯相当重要。按照《条例(修订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免费向社会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旅游法律知识和文明旅游等咨询服务,促进旅游信息共享。
旅游集散地、景区等场所应当为旅游者免费提供无线局域网接入、智能导游、电子讲解、信息推送等服务。
“走到哪吃到哪”成了旅行的重要意义之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餐饮场所建设,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传承和弘扬老字号品牌。
关于旅游资源利用,《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严禁破坏旅游资源。在景区或者已经规划但尚未开发利用的旅游资源地域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损害景观整体效果的设施,以及进行非旅游开发活动。对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亮点二:鼓励职工分段灵活带薪休假
怎样更好地利用带薪休假这一法定福利?《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新带薪休假方式,推动旅游业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带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另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护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休假合法权益。
小长假出行,不想遭遇“堵堵堵”,那就选择错峰出行。《条例(修订草案)》提到,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亮点三:旅行社可参与政府采购
单位组织外出考察学习,涉及旅行社开具的发票不能报销,这样的尴尬事儿挺常见。
而《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其中就提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批准的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按照有关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展览等事项,出具的发票可作为报销凭证。
另外,《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对宾馆、饭店、景区等旅游企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值政策。
亮点四:城乡居民可用自家住宅开民宿
小长假或者周末,城市周边挑选一家民宿住上两晚,看小溪流淌,听蛙声一片,惬意无比。为了更好地规范民宿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作了具体明确,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结合本地人文环境、自然景观以及生产生活方式等,为旅游者提供民宿旅游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旅游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定期召集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解决民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从事民宿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宿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
经许可已经营业的旅游民宿,应当于正式营业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亮点五:导游可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出门旅游,碰到“黑导游”或导游直接索要小费的,这种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也明令禁止。
按照规定,导游应当持证上岗,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应当为游客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
导游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亮点六:红色旅游景区应免费向公众开放
哪些景区可以免费参观?红色旅游景区能收门票吗?《条例(修订草案)》明确,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
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对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一百四十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免票,对人民教师、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半票。
享受减免门票的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无有效证件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亮点七: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以微信公众号、
QQ群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微信消息里,时常会蹦出几条旅游资讯,甚至还会不明所以地被拉进旅游微信群,对于这样的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以户外俱乐部、微信公众号、QQ群、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利用互联网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工商营业执照、旅游经营许可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