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臧会彬)5月22日上午,《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新闻发布会在具有火山地貌的海口市永兴镇儒张村举行,记者从会上获悉,我省计划2019年建设不少于8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3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0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4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2021年建设不少于200家特色乡村民宿、创建5个特色乡村民宿集群;其中,海口2019年创建乡村民宿数量21家,2020年创建乡村民宿53家,2021年创建乡村民宿53家,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
新闻发布会上,省住建厅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促进乡村民宿发展实施方案》进行解读,明确提到我省乡村民宿选址应当符合所在市、县、自治县的总体规划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民房进行改建、扩建,如属新建乡村民宿,必须坚持逢建必报,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建设,严禁以开办乡村民宿名义变相发展房地产。乡村民宿的建筑设施要求应当尽量利用农村闲置房屋资源,包含农村合法住宅及闲置的集体用房、农林场房、学校等,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得用作住宿经营使用,房屋建筑风貌应当与地方民宿、景观环境相协调,新、改、扩建民宿房屋的主体结构安全,装饰装修符合行业质量要求。
同时, 我省对开办乡村民宿要求具有合法土地和房租使用证明、合法的房租租赁合同,鼓励签订10年以上长租合同,租约到期后承租人有优先续租权,市县乡村民宿管理综合协调部门对签约签订满20年租约的规范合同文本实行编号备案管理,并监督合同执行。乡村民宿的经营规模原则上要求经营用单栋民宿客房数量应当在14间以内,单栋床位数应当在30床以内,客房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平方米(不包含洗手间),主体建筑应符合所在地规划控高和风貌管控要求,且单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800平方米。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特色乡村民宿的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把民房变成客房,把乡村变景点,带动村民致富,推动就业,活化利用本土的资源,留住海南乡愁记忆。对通过省级考核认定为“示范点”的乡村民宿,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