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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物权编草案二审稿

建议对小区实际管理作出更加有针对性规定

2019-04-23 11:57:52  来源:法制网  作者:朱宁宁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4月21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物权编二审稿草案。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编纂民法典物权编,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和切身利益,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与会人员给出了多项建议。

建议进一步对业委会成立及职责进行明确

老百姓的小事也是大事。针对群众普遍反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难,以及物业管理不规范、业主维权难等突出问题,此次二审稿又作出多项有针对性的规定。分组审议中,委员们建议法律能够更加明晰,便于操作。

“这部法不可能解决房屋使用中的所有问题,但是最基本的问题,尤其是老百姓经常遇到的问题,法律必须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不能回避,否则就算有了法律,老百姓的问题也还是无法解决。”谢经荣委员强调,物权编除了界定权利之外,重点是在使用权利。比如,草案赋予业委会很多职责,但性质不明,就会导致不一定能得到落实,建议草案进一步对业委会地位、性质进行明确。此外,物业公司同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关系也应该有原则性规定。

对于此次二审稿中增加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内容,刘修文委员建议结合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发挥作用更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从实际操作来看,这一规定似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基层,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业主就像一片散沙。聘请物业公司、处理和居委会的关系,包括保护业主的权益,都无从谈起。”殷一璀委员认为,应该给业委会、业主大会更多的法律支撑。

值得关注的是,在实践中,一些小区还存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建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的问题,甚至有的业主委员会由少数人掌控,出现侵害小区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通业主遇此情况,由于缺乏组织和反映渠道,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救助。对此,刘海星委员建议,除了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外,应增加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监督的内容。

建议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概念

二审稿对草案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作出重要修改,增加了“三权分置”的相关规定,确认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可以分离出经营权。审议中,如何进一步完善有关“三权分置”相关规定,成为多名委员关注的焦点。

杜玉波委员建议,要防止一些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利用土地经营权人或者受托人进行炒作和投机。“经营权可以流动或者市场化是一种重大的进步,是对农村土地产权市场化的又一次深化改革。但经营权入市之后会不会出现过度资本化运作的问题,或者说经营权会不会成为新一轮金融投机者的筹码,值得注意。”

“制定民法典,不能简单地把原有的相关规定编在一起,如果这样就会出现问题,就不能与时俱进,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情况。”陈斯喜委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中还有很多概念需要明确,建议再进一步好好地研究。

刘振伟委员建议给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留出空间。“目前草案中没有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目的是实现集体资产最大化利用、市场化利用,把集体的死资产变成活资产,保值增值。那么,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之后,成员股权的确认、流转、有限处分等问题都将提出来。建议进一步研究,把空间留出来。”

建议进一步对居住权进行合理设计

居住权,是此次物权编草案创造性增设的一项权利。委员们认为,居住权对保护弱势群体十分重要,居住权入法可以完善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保障目的。为了更好地发挥作用,与会人员在肯定二审稿新增内容的基础上,建议再进一步完善。尤其要结合实际情况,与婚姻、继承制度做好衔接与呼应,进行合理设计。

李飞跃委员指出,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产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草案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但实际生活中,在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会有大量的居住权未进行登记,形成事实上的居住权。他建议增加对此类情况的救济措施与补充规定。

“目前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通过司法判决设立居住权的情况,比如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鉴于此,刘海星建议适当扩大居住权的涵盖范围,在“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后加上“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的内容以示严谨,并预留扩大居住权的空间。

“在社会实践当中,所有权人的遗嘱更能保证居住权人的权益。”陈文华委员建议,在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增加“或者所有权人遗嘱规定”。

法制网北京4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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