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文龙)3月27日,铜梁区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4月1日至10月31日禁火期内,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目前,我区气温迅速回升,加之“清明”“五一”即将到来,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3月29日,记者从铜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铜梁区人民政府3月27日发布《关于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以下简称“禁火令”),明确从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禁火期内,全区林区(含退耕还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禁火令”要求,禁火期内严禁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严禁在林区(含退耕还林区)吸烟、野炊、焚烧香烛纸钱、烧荒、烧灰积肥、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禁火期内,凡在林区进行拉练、野营、登山训练等活动的,须事先告知区林业局(联系电话:45692775),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在林区进行机械作业、电力及勘察施工、实弹演习和爆破等确需用火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再进行。
禁火期内,各责任单位对居民必须的生产生活用火要有效管理、规范用火。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不得在林区和林区边缘玩火、野炊;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林区用火、玩火,严防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火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禁火令”规定野外用火或森林火情,应及时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地公安派出所、区林业局、区应急局报告。对违反规定者,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铜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禁火令”落地见效,区林业局采取了多项措施。一是印制了10000份“禁火令”发放到28个镇街及双碾林场,张贴到镇街场镇和主要入山路口等醒目位置;二是将“禁火令”录制成MP3音频文件,利用巡山护林员、村村通广播、森林防火宣传车等巡回宣传;三是在媒体上发布消息、刊登“禁火令”,大力宣传森林防火禁火工作;四是森林公安与各镇街公安派出所将严查在林区野外违规用火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