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斗门石龙村的民宿。关铭荣 摄
近年来,民宿、客栈在全国遍地开花,但这种处于法律“灰色地带”的新业态,也带来不少安全隐患和监管难题,但从下月开始,珠海对“民宿”有了明确管理要求。
2月26日,珠海召开新闻发布会称,2019年3月1日,《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其中《条例》明确规定,城市小区住宅内开办成民宿必须经小区一半业主和利害相关人的同意。这也是关于民宿的首个地方法律条文。
有民宿经营者认为,此限制要求将很难达到。记者获悉,条例实施后,珠海市将正式据此开展违规“民宿”执法工作。
A 城市小区“民宿”受限
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民宿,首先要在辖区派出所提交有关四个方面的证明材料,经过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才能开业。
针对市民关心较多的住宅内开办民宿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住宅小区内提供经营性住宿服务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住宅小区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此外,涉及改变住宅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公寓管理协会珠海分会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珠海共有民宿公寓经营者300家,数量超5000间,房间数量约1.5万间。蜂拥而至的投资者和参差不齐的管理素质,也引发了不少“扰民”投诉和安全隐患。正在小区内将自有产权经营的市民黄先生表示,此次条例设置的门槛可以说“非常高”,“虽然说没有将此类行为完全禁止,但也几乎不可能做到”。
记者查看《条例》发现,《条例》只是对城市小区民宿进行了限制。《条例》将民宿按区域分三类管理:一是对在住宅小区内办民宿等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行为予以严格限制,同时鼓励乡村发展民宿,加强对海岛民宿的规划和引导。二是明确民宿开办区域,范围限定在农村、海岛、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重要景区及其周边的独幢或者联排式住宅,具体区域由各区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三是规定开办民宿实行登记制度,市政府应当制定民宿管理办法。明确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安装住宿登记系统。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在住宅小区内开办民宿,首先要在辖区派出所提交有关四个方面的证明材料,经过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才能开业,开业前必须安装相关的住宿管理登记系统,并在开业后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
《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违规提供住宿服务者将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并面临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B 建立旅游业“红黑榜”
建立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不文明的游客也将纳入监管当中。
发布会介绍,《条例》还借鉴港澳经验,提出建立旅游信用管理制度、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建立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旅游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旅游经营者进行重点管理。未来,旅游信用将作为政府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旅游经营业务申请或者其他与旅游活动申请的重要依据。
此外,不文明的游客也将纳入监管当中。《条例》规定,珠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旅游者违反文明旅游行为规范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游客不文明旅游记录系统。
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人还提到,《条例》实施后,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还将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包括信用管理制度、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以及细化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明确相关的法律后果和惩罚措施。
C 加大“无证旅行社”“无证导游”的打击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
为保障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条例》对旅游购物问题予以规范:一是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旅游者到当地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二是规定购物场所经营者的禁止行为,三是加强对旅游购物中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设定旅行社及从业人员的相应法律责任。
珠海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凯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条例》还合理使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对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行为,设定了比《旅游法》更为严格的行业禁止法律责任,并规定多次违法加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
譬如加大对“无证旅行社”“无证导游”的打击力度,条例对未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等。
背景
首个“民宿”相关地方法规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包括总则、旅游规划和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范、旅游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针对珠海旅游业存在的政府及部门职责不清、统筹不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旅游市场监管力度及执法手段不足,以及民宿等旅游新业态迅猛发展,存在监管空白等主要问题,明确以促进旅游发展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立法思想,围绕珠海旅游发展目标和特点,着力解决旅游业突出问题。
《条例》指出了珠海旅游发展目标,即为: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突出滨海特色和口岸优势,将珠海建设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的游客集散地和滨海国际休闲旅游目的地城市。《条例》明确了珠海的旅游规划和发展路径。
一是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与市、区规划之间的关系;将对旅游建筑的规划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统筹考虑。二是旅游用地方面,要求保障旅游重点项目和旅游用地、支持乡村旅游发展。三是旅游发展方面,结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要求,《条例》明确要促进本市与港澳旅游业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推进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组织发掘有珠海文化内涵的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博物馆、名人故居等文化旅游项目。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结合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该局将适时出台若干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
珠海现行的《珠海市旅游条例》发布于2008年,至今已沿用十年,亟须废旧立新,以适应大湾区建设背景下新的旅游业产业规模、市场环境和服务需求。经过两年多的调研和完善,听取各方意见,几易其稿,2018年11月30日新《条例》正式通过珠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尽管中央政府、各部委和部分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涉及民宿业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但以法律条文来规范民宿发展的,《珠海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算是首例。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作者:朱鹏景 关铭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