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北区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
“捕或者不捕?诉或者不诉?怎样对企业健康发展的影响最小?是我们在办理案件中经常考虑的一个问题。”江北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找准服务民营企业的切入点,多措并举,精准发力,积极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推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营造出更好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意见》要求全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坚持以办案为主线,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全面的司法保障和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意见》重点提出了什么要求?
《意见》对“全力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便利的投融资环境”、“努力维护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依法确保无罪的民营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对民营企业犯罪依法落实宽缓刑事政策”、“切实改进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特别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上,《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到涉案民营企业调查取证,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涉嫌犯罪,情节较轻且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采取逮捕措施。
同时,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查封、扣押、冻结。
江北区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12条举措的推出,有利于办案人员更加准确地把握涉及民营经济案件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的案件时,充分考虑民营经济的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防止不讲罪与非罪界限、不讲法律政策界限、不讲方式方法、选择性司法、任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