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等行为都是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依据办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挂名住院;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购买非医疗物品;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等行为,均属于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人可实名,也可匿名举报,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国家医疗保障局监管组牵头人黄华波此前表示,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国家医保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举报电话。同时扩充网站、邮件、电子邮箱、APP等举报渠道,也可统筹利用当地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方便举报人举报。
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
对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办结。特别重大案件,经单位集体研究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