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发〔2018〕22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已经四届区委第61次常委会议、四届区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内外投资者在黔江区内新注册成立公司,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庆市鼓励类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且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费用)额度达到下列标准的,可认定为招商引资项目。
(一)工业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
(二)旅游(含乡村旅游)、社会事业、商贸物流、农业农村产业化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软件研发、大数据应用、互联网+、信息咨询及其他鼓励类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第二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制造业政策
(一)对新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绿色食品、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家居家纺、外经贸等产业加工项目,可给予3年免租期。
(二)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按照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的3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含转型升级、兼并重组),按照企业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度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 旅游业政策
鼓励企业投资景区开发、星级酒店、精品民宿、星级农家乐等旅游项目。对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酒店)项目,成功创建AAAAA级景区、AAAA级景区、AA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获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建酒店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酒店的,分别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新建乡村民宿两年内达到金宿级、银宿级的,分别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建农家乐两年内达到五星级、四星级的,分别给予投资商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政策
(一)对生产型企业新获得外经贸出口经营权资质,且当年实现外贸出口实绩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每完成出口贸易额3000万元给予10万元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
(二)商贸、物流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营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建经营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且投用一年内营业额达1亿元以上的批发零售商贸企业、仓储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广告宣传费用20万元。
(三)鼓励企业申请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对新认定为重庆市电子商务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化平台建设的,给予实际支出5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投资者在我区设立公司,开展加工贸易、总部贸易、转口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业态,符合条件的享受我区商贸服务业政策。
第五条 农业农村产业政策
(一)对集中流转土地面积达到500亩的现代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补助政策和基础设施配套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市、区农业项目补助及特色效益农业政策。
(二)对获得国家级名牌农产品、市级名牌农产品、“三品一标”、重庆名牌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第六条 社会事业政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类社会事业项目,项目建成后,享受同类公立医院、学校、文化体育、养老类社会事业相关政策;并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一)首次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农业科技园、院士工作站等专业研发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属市级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属国家级的给予20万元奖励,属市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对企业研发投入、申报发明专利等方面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市、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为准。
(三)入驻众创空间、创业就业基地、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或大师工作室,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10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参加相关认定赛事并获得优胜名次的科技型企业,由各种子投资基金给予最高50万元免息信用贷款或30万元公益参股,贷款或参股期限最多3年。对获得国际国内大奖的双创人才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金融业政策
对新引进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分支机构租赁办公用房及经营性用房,且年纳税额地方实得部分达到100万元的,其租赁场所的自用部分按每年实际租金支出的100%给予补贴,期限3年,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新引进的项目建成投产后,自纳税年度起,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对黔江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标准,通过财政奖励给企业,前3年100%,第4-5年50%。
(二)企业高管和高技术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对黔江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奖励时间5年。
第十条 融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黔江区内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所投项目的,在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50%范围内,可按其实际固定资产贷款额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贴息时间2年。
(二)投资企业向我区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贷款的,按贷款担保额的1%给予一次性担保费补贴。
(三)对在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挂牌孵化板、成长板、中小企业板(专精特新板)企业3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落户奖励
(一)对新引进的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期开工建成投产投用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国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知名科学研究机构在黔江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从事产业研发,对黔江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引进高技术人才带项目在黔江区投资创业,三年内带来主营业收入增量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本项政策的兑现不影响该项目享受区内其它相关优惠政策。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入驻工业园区总投资5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2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原则上可单独供地(物流项目、科研机构等非工业项目用地不受此限制)。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享受“一站式”全程免费代办服务,所涉及《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企业员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由区教委统筹安排,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
对区内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落户黔江投资项目由区政府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兑现程序
按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由区财政局、正阳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新城管委会对辖区企业兑现优惠政策,同一政策兑现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总部经济项目执行总部经济政策。房地产业不享受本政策。
十六条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签约项目按本政策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按签约协议时的政策执行。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内”“达到”“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