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府发〔2018〕44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现代服务业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扩大服务业产业规模,优化服务业产业结构,补齐服务业产业发展短板,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黔江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且有经营实体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区)属国有企业和总部经济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从事科技服务、中介服务、物流仓储会展、文化创意旅游、服务外包、公共服务等行业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科技服务企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支持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节能环保等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第五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将其所属研发中心、检测中心独立核算,且独立运营并对外服务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六条经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两年内购置研发、检测、实验设备(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不予补助,政府补助项目扣除政府补助部分进行补助)。
第三章 中介服务企业扶持政策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咨询、评估、认证、人才、经纪、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经营3年以上的,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一定比例给予扶持。
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在20万元(含)—49万元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为基数,按2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在50万元(含)—99万元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前3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平均水平为基数,按4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物流仓储会展企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的物流企业,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5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九条国家物流与采购协会新评定的3A、4A、5A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7.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现代物流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新评定或第一次复核通过的市级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对投资建设仓储设施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投资建设仓储设施面积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一条对在区内承办市级、国家级重点展会和国际展会的,分别按照实际场租费的5%、10%、1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5万元,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
第十二条对连续承办3年、每期展览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的市级以上重点展览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
第五章 文化创意旅游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一般旅行社、出境旅行社且经营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5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新建基本建设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旅游业项目(不含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且经营3年以上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2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部委及市级部门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和重点文化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新闻出版发行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广播电视电影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对原创影视作品,在全国院线或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CCTV-6)上映的影片,经认定按每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卫视播出的电视剧,经认定分别按每集5000元、25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中央和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动画片,经认定分别按片长每分钟250元、100元给予一性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三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三大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和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项的电影、电视剧或动画片,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对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按其租金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最长不超过3年。
对宣传推广区内农业、工业产品并带动相关生产企业(市场主体)实现产品快销、热销的(以达到广告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总量目标为准),按广告合同价金的20%给予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一年内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艺术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经认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原创文艺作品经国家级和省级选送调演、巡演的,按演出场次每场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补贴。
对在区内4A级及以上景区投资200万元(含)以上建设小剧场等专业演出场所并实现商业性演出的,按演出场次每场给予1000元的补贴,单个剧场最高享受不超过5万元/年的补贴。
对在黔江区连续3年承办有较大影响力的国家级和市级节会、赛事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政府购买服务的不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
第六章 服务外包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及以上软件与服务外包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5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对经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以上年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营业额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按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标准补助。
第七章 公共服务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及以上,或从业人员50人(含)以上的民办医疗机构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对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房地产配套建设学校除外),凡新建学校基本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学校按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民办医疗机构、纳入教育布局规划或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房地产配套建设学校除外)引进高级人才的,按区内现行引进人才政策规定给予引入人才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二十五条对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安保、家政、养老、体育(健身、培训、经纪)等服务类企业且经营满3年的,从第4年起,每年以企业当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为基数,按30%的标准另外安排资金给予扶持,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六条新办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养老院、体育场馆的企业,经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10%比例、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重大政策性变化,本办法相应予以调整。2018年1月1日前已申报事项按原有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黔江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其他产业政策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一次性奖励条款,可与其他条款重复享受。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项目不享受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申报人在本办法有效期间,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取消享受本办法资格: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三)被列入“信用中国(重庆)”黑名单;
(四)申报资料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