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占地一直对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监管秩序造成较大压力。近年来,由于土地执法、问责日益严格,以往直接平整土地、大规模毁坏农田的占地行为得到一定遏制。但与此同时,一些项目为了躲避监管,却修起了所谓的“大棚房”、“木屋民宿”……这些具有一定隐蔽性的违规占地“新变种”名目繁多、花样翻新,值得警惕。
这其中的不少项目头顶“设施农业”名号,打起了土地政策“擦边球”,改变农地用途和性质,如此做法不仅面临很大的政策、法律风险,也极易引发与农民的利益矛盾。
花样翻新“大棚房”变身“私家庄园”
随着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加快,乡村用地需求量加大,部分地区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凸显。例如,一些乡村产业或旅游项目采取土地流转方式搞建设,改变土地性质、用途,甚至侵占基本农田,擅自修建“大棚房”、“木屋民宿”等,这些违法违规用地未经过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审批,对自然生态也会造成破坏。
“大棚房”是当前一种较为典型的违规占地形态。一些开发商在不符合土地规划,未完成土地征用流程的情况下,直接在农用地大棚里搞非农建设,并包装成为“大棚别墅”或“私家农庄”,对外进行销售或租赁。
据了解,“大棚房”主要表现为3类形态,一是在农业园区或耕地上直接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二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房;三是违规改扩建大棚看护房。原本用来种植瓜果蔬菜的农用大棚,被“偷梁换柱”,装修出了具有居住、休闲功能的“类住宅”,有的大棚外地面也进行了硬化,并配套修建了亭台。有些大棚内部则直接改造成了住房,客厅、厨房、卧室等一应俱全。
如果不亲身走进这些“大棚房”,真是难以一窥其中的“奥妙”。《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不少“大棚房”建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些大棚大多地处城镇郊区,地面上覆盖了一层覆膜,隐藏其中的违法违章建筑有时很难通过卫星拍摄等监控方式发现。
除了“大棚房”,有的农村建设项目也在突破用地限制上搞“变通”。例如,有的修建所谓的“花卉展示屋”,其中保留一定的绿地、水塘,看起来好像没有改变土地用途;有的则是修建“木屋民宿”,如果被查处,也可以低成本拆除……这些都是规避监管的惯常做法。
《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有的企业以土地流转的名义,打着建设高效农业或旅游生态农庄的幌子,建设木结构房屋或者钢架简易房,实际上也是在没有办理农用地变性、未取得审批的情况下,在农民的承包耕地上建起房屋、棚房、硬化道路及其他设施,实际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
一些资本下乡的业主反映,自己搞休闲垂钓观光农业,要想赚钱,厨房、餐厅、住宿设施也是必须配套的。但现在农业项目用地难,流程很复杂,基本批不了建设用地指标,就只能打“擦边球”。
“同时,过去一段时间,一些农村利用集体土地甚至基本农田搞出租、办‘农家乐’等现象较多,并且时常有村‘两委’成员参与其中,这不仅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且触碰了耕地保护‘红线’,长期来看,还会对粮食安全底线带来威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说。
据悉,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遏制“大棚房”等问题的蔓延势头,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市已开始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治处理,对部分重点地区清理排查及查处整改情况开展实地抽查核实,同时对地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严肃处理。违法建设“大棚房”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抓紧整改,立即拆除和复耕;拒不整改的,将从严从重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利益驱动“先违规占地再补办手续”
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对农村违法占地行为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手段加强监管,严守耕地红线、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维护群众土地权益。
近期,自然资源部公布了多起违反土地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违法案件,并表示今后将不定期公布部分案件查处结果,公开通报案件将形成常态。同时,自然资源部还会同农业农村部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联合督察,打好清理整治攻坚战。
常纪文认为,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选择对违法案件进行“亮剑”,特别是具体到“指名道姓”,有助于精确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发挥监督督促作用。
同时,各地国土资源部门也对农村违法用地行为进行重点管理。记者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采访了解到,2017年底,安徽省集中通报了4起国土资源典型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安徽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2017年有效制止违法违规用地1458宗,制止率达90.4%。交办督办18起重大典型案件,对违法用地问题突出的1市5县(区)实施限期整改,对2个县实施挂牌督办。
“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的通报来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从违法违规行为主体来讲,有的是乡镇人民政府未经依法批准,征收村集体土地,交给企业建设厂房;有的是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将社区集体土地,交给公司使用。”安徽建筑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杨小森认为,对这些案件进行通报并加强管理,有助于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真正落地生根,也能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近年来,一些地区“大棚房”等违规用地“新变种”之所以花样翻新,关键还是有强烈的利益驱动在作怪。
在一些建设“大棚房”的村社,一些农民算了笔貌似合理的“收益账”:如果农民自己种菜,一座农业大棚辛苦一年可能收入也不到一万元。而一栋“大棚房”销售收入动辄十几万元,抵得上辛苦劳作十几年。而作为“操盘手”的开发者,先低价流转土地、高价公开出售“大棚房”,同时承接大棚内部装修等建设工程,利润可观。
基层干部介绍,违规占地“新变种”的出现,集中反映了一些城市资本下乡项目不考虑乡村规划、发展实际,试图低成本用地,获得更高的利益收益。如果按照正常的农村集体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征转程序,不少企业主一是觉得程序复杂,二是觉得成本高昂,试图走“捷径”,通过流转土地等隐蔽方式搞非农建设,赚取更大利差。甚至还有人打着“先违规占地,再补办手续”的小算盘,想着“生米煮成熟饭”,躲避监管。
此外,对于违规占用农地的行为,基层也面临监督执法难、整改拆除难等问题。有些农村违规用地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者有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修建,有些村干部出于情面或利益考虑,顶多是提个醒,觉得大家乡里乡亲的,村民们挣钱也不容易,也不能给人家拆了。
标本兼治满足资本下乡用地合理需求
记者采访发现,随着一二三产业互动发展趋势加快,在一些地区,资本下乡项目不断增加,乡村发展用地需求量日益增加。一些项目确实存在打政策“擦边球”的问题,违法违规占用农地。但不少人也反映,目前客观来讲,一些农村发展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还无法得到有效满足,这也是造成部分项目“绕着政策走”,违规问题突出的一个原因。
在城市近郊农村,用地资源更是紧缺,不少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反映,发展都市农业,需要建设乡村旅游、农家乐等配套商业和服务设施,但目前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紧缺,盘活困难,影响了“一三产业”的互动效应。
“搞特色效益农业,就不能光就农业说农业,要发挥农业休闲、观光、旅游等功能,延长产业链、挖掘附加值,这些都需要建设配套用房和设施,但由于农业建设用地管控严格,企业一旦触碰红线,风险很大。”一家农业企业负责人说。
在某花卉种植大县,一家专业合作社曾流转近200亩土地种植花卉,为了延长花卉保鲜期、错季销售,合作社曾打算修建占地2亩的标准化冷库和附属用房,但在申请用地需求时,却发现这些设施无法办理产权证。因为担心资金投入没有政策保障,合作社不得不终止了项目建设。
记者了解到,在一些地方,根据相关规定,农业结构调整,可以允许在农地上建设一定数量的临时生产管理用房,不办理产权。但什么是临时?临时的期限有多长?土地复垦保证金如何缴纳,缴纳标准是多少?这些还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都在“摸着石头过河”。随着农业投资体量越来越大,用地矛盾可能会越来越多地暴露出来。
不少基层干部认为,要遏制农村基层违规占地的趋势,应疏堵结合,标本兼治。一方面,应加强土地利用监管,遏制违规用地;另一方面,应提升用地保障水平,加快特色小城镇、特色村落规划编制,有效盘活和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合理满足农业农村建设用地各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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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防控遏制农村违规用地“变种”
乡村振兴离不开用地规范和保障。专家认为,要解决当前农村建设违法用地乱象,核心还是要提升用地规范和保障水平,合理满足乡村建设用地需求。一方面,要坚持红线思维,设定耕地保护、产业准入、环境保护、农民利益分配等底线,要求农业项目建设遵循发展规划,明确经营方向;另一方面,也要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
首先,加大违法违规用地案件查处和惩治力度。鉴于农村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多发、频发,安徽大学创新发展战略研究院教授常伟建议,继续加强基层监管强度和力度,依法依规保障发展用地,坚决打击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开发,冲击耕地“红线”,违法占用耕地等行为。可以增加巡查、巡视和航拍的频次,使违法违规行为无处藏身。
其次,进行严格用地审查,防止“资本下乡”占田围地造房。受访专家和基层干部认为,资本下乡不能“富了老板,亏了老乡”,要用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更多地关心长远经营效益,带动农民发展,共享现代化成果。对违规建造“大棚房”等伤农、伤地的做法明确禁止。基层国土部门应注意掌握各类农村用地项目进展动态,在项目选址阶段就提前介入、加强服务、将项目纳入村规划的统一布局,最大限度地从源头上防止产生土地违法问题。
再次,适度考虑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合理配套需求,配套合理的建设用地指标。记者在多地农村采访发现,随着农民进城务工,不少农村建设用地被闲置,在现行政策下难以盘活并发挥市场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产业建设,部分农村用地需求激增,矛盾较为突出。
推动乡村振兴,离不开建设用地保障。专家称,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指标,专项用于脱贫攻坚和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旅游设施等项目建设。在不突破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支持区县通过村规划编制,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有效利用农村零星分散的存量建设用地。
从具体政策举措来说,可以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管制政策,严格按规划批准使用,进行严格用地审查,防止资本下乡借此占田围地造房,搞变相的房地产开发、销售,同时推动城乡规划全覆盖,协调农业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城市资本下乡参与各类建设的合理空间,适度考虑农业项目建设用地合理配套需求,配套合理的建设用地指标,支持都市农业发展。
此外,相关专家建议,可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三权分置”等方式,探索把存量建设用地真正激活,从而既避免乱占地,又满足乡村产业发展的需求。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