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长期停在路边且已超过报废时间的货车与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驾驶人死亡。经调查,肇事货车的登记车主与实际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该如何分配?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货车实际使用人张某向死者家属支付赔偿金26万余元。
2015年初,刚考到驾照的张某打算开车替人运货挣钱,于是从李某手中低价买入一辆已行驶数年的自卸低速货车。为图方便,二人只是将车辆转让并交付,一直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同年8月26日,车辆达到强制报废时间后,张某认为送检报废太麻烦,就将车辆停在开化县齐溪镇岭里村一路段边再没去管它。
2018年1月,黄某驾驶一辆电动车与该自卸低速货车尾部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当场死亡。此后,受害人黄某的家属郑某将张某与原车主李某一同诉至开化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属于强制报废的车辆,争议焦点在于登记车主李某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对原告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李某在2015年已经将该案肇事车实际转让给了张某,交付时车辆尚未报废也通过年检,交易价格也属正常。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车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官庭后提醒,不论何时交易二手车辆,都需要关注车辆的强制报废期限,尽量不要购买临近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如确认购买,新车主需要在车辆达到报废年限时,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报废,严禁弃之不理,否则报废车一旦肇事,新车主责任难逃。(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马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