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倩 王位)近日,黔江区法院、黔江区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圆桌审判的实施意见(试行)》,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该意见。据了解,该《意见》旨在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和引导,更好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明确圆桌审理适用范围。明确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能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过失犯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犯罪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告人系初犯或者偶犯、平时表现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的五类案件,可以适用圆桌方式审理,圆桌审判使用圆桌型审判台,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上面对面审理,减轻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压力。
厘清圆桌审判适用程序。《意见》要求区检察院移送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将《适用圆桌审判建议书》一并送达,该院在《出庭通知书》中载明是否同意适用圆桌审判;明确圆桌审判前,出庭检察人员可以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交换意见,共同做好教育感化工作;圆桌审判可适用庭前会议,该院通知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审判人员充分听取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可以与检察人员沟通是否有选择地通知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的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社区矫正部门人员等到场。
加强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意见》规定在圆桌审判中,一般不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警械,如需使用,应得到审判长同意;出庭检察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告人亲和讯问,使其当庭认罪并真诚悔过,审判人员可从法律、道德、人生观、价值观多角度对被告人进行感化教育,双方相互配合,使未成年被告人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实现惩教结合的目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圆桌审判过程中可以视情况安排社会调查员、帮教人员、心理疏导人员等发言,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帮助教育。
注重优配资源快速办理。该院明确对适用圆桌审判的刑事案件,在保证教育、挽救和保护救助效果的前提下,应当集中审判资源快速办理,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尽可能减少未成年人的诉讼负累;审判人员注重考虑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点、认知水平、案发原因,坚持教育和保护优先,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减少羁押措施、刑罚尤其是监禁刑的适用。今年以来,该院共适用圆桌审判方式审理5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好地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