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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详析虚假诉讼刑案司法解释

虚假诉讼犯罪仅限无中生有型行为

2018-09-29 09:29:19
原标题:虚假诉讼犯罪仅限无中生有型行为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今天就司法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回答了《法制日报》记者的提问。

虚假诉讼罪仅适用民事诉讼

《法制日报》记者:请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和起草经过。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实践中,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方式复杂多样,需要运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惩治。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针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定罪处罚设置了指引性规定,但当时的刑法条文中尚无相应的虚假诉讼罪名。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对单位犯罪、数罪竞合的处理和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的处罚原则等作出规定。

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惩罚虚假诉讼犯罪人仍存在一定困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两高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哪些基本原则和总体考虑?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和考虑:

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确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必须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犯罪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

依法保护人民群众合法诉权。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着重解决三方面问题: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对于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给予人民群众以明确的行为预期和规范指引。明确规制对象,确定适当的处罚范围,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注意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衔接,确保对大部分虚假诉讼违法行为通过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予以处罚,只有达到定罪标准的才判处刑罚,防止刑事打击面过广。

立足司法实际,突出打击重点。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六种典型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作出列举式规定,设置了兜底性条款。

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司法解释明确,对于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法院处理决定,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罚。对其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上述认罪认罚从宽规定。

设置定罪量刑标准兜底条款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是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司法解释明确,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

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同样可能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采取刑事手段予以规制。

为了突出打击重点,方便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和准确把握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根据刑法规定,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成立条件,具备其一即可构成犯罪。但实践中,妨害司法秩序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难以截然分开。

司法解释明确,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立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决定执行的刑罚,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又要考察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虽然不具备上述情形,但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为情节严重,包括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两种情形。司法解释充分考虑上述两种情况,明确规定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六种具体情形,对定罪量刑标准设置兜底性条款。

同地处理虚假诉讼民刑案件

《法制日报》记者:如何确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实践中,在多个法院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争夺或者推诿管辖权的现象,还有可能出现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法院不一致的情况。

司法解释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作了进一步明确,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同地司法机关统一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另外,在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异地管辖,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法制日报》记者:如何正确处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衔接问题?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发现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虚假诉讼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另外,对于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应当如何处理,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均有规定。

《法制日报》记者: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如何确定?

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对于法律施行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虚假诉讼罪是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对于2015年1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对于2015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如果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经办结,且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如果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定罪量刑。(记者 周斌 张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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