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网讯(通讯员 王志越)“原来是这样,谢谢你们啊!我这就过去!”9月25日,江津市民王奶奶边向民警道谢,边离开南城派出所。
王奶奶今年85岁了,老伴杨大爷已经退休多年,身体康健。前几天,杨大爷接到原单位的电话,称要给退休的老职工发放补助金,凭健在证明领取。王奶奶便来到派出所,请民警出具杨大爷的健在证明。
民警告诉王奶奶,根据公安部出台的相关规定,派出所不再出具公民健在证明,确定公民生存、死亡是卫生防疫部门的责任,应由卫生防疫部门负责确定。依照规定,民警向王奶奶出具了书面告知书,说明了不予开具的理由,并帮助联系了杨大爷原单位和卫生防疫部门予以解决。
民警所提到的“规定”,就是公安部日前制定出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旨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
“五个一律”分别是指: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一律实行限时办结;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这个规定,我感觉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江津区公安局户政科副科长肖金鑫介绍,“首接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这三个‘一律’,规定更严、更细,确保人民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时便捷、高效、准确;至于第三条和第四条‘一律’,则是为了消灭‘奇葩证明’,切实让老百姓少跑路。”
肖金鑫称,按照新规,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那么,哪些证明是应该由派出所来开具的呢?主要包括以下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主要包含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江津市民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派出所,或联系户政科,电话:47776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