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23-61520695 举报电话:023-61520697

以案说法:扫黑除恶利剑高悬 涉恶案件无所遁形

2018-09-21 22:00:56  来源:铜梁网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铜梁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打准打狠、除恶务尽”原则,依法对涉黑涉恶案件从严从快判决,高质高效打击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及其背后的“保护伞”犯罪,以猛药去疴、刮骨疗毒的决心和信心,净化社会风气,扫除污垢尘埃。

首例涉恶案件宣判

铜梁区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了辖区内首起涉恶案件,对张某、王某某等3人组织的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与姜某某协助组织卖淫、强奸案宣判,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铜梁区首例涉恶案件宣判。

首例涉恶案件的及时严判,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让百姓有了更多安全感、幸福感。我们先来了解铜梁区首例涉恶案件详细案情:

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张某伙同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先后组织7名未成年女性在铜梁城区的KTV等娱乐场所进行带有色情性质的有偿陪侍,并组织上述人员在铜梁城区从事卖淫活动。张某、王某某两人先后安排其在铜梁城区酒店等场所内,以数百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与杨某、周某、曾某等嫖娼人员发生性关系,从其有偿陪侍及卖淫所得中抽成获利。

其间,张某、王某某先后招募、邀约郭某、姜某等人,许以工资,或向其支付零用钱,安排后者为其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协助。在此过程中,王某某、张某负责与嫖娼人员选定卖淫对象,商定卖淫嫖娼价格、地点等具体事宜,安排卖淫人员卖淫;自行或安排郭某等人在卖淫人员有偿陪侍的娱乐场所打考勤并看管卖淫人员或对卖淫人员到KTV有偿陪侍及外出卖淫进行接送,有时还代为安排酒店房间作为卖淫场所。

王某某、张某在租住的某小区房屋内为卖淫人员和郭某、姜某、吴某(另案处理)提供食宿及日常开销,以禁止卖淫人员在外留宿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王某某还安排姜某以谈恋爱的名义挽留全某某让其继续从事有偿陪侍和卖淫。其间,张某等对不服从管理的卖淫人员李某、陈某及怀疑想带人离开的卖淫人员瞿某进行殴打,逐渐形成了以张某、王某某为纠集者,郭某、姜某为同伙的恶势力团伙,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基于案情量刑,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月14日,市高院利用网易直播平台,直播了该案及巴南、永川等地集中宣判案件,直播期间有66万网民观看了案件直播。

黑恶势力如何界定?

黑恶势力一直让人们谈虎色变。但记者采访部分市民发现,他们对黑恶势力界定比较模糊。为此,记者走访了区法院,了解如何界定黑恶势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区人民法院判案法官唐法官告诉记者,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为什么将本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唐法官表示,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王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8年2月期间,先后招募或邀约郭某、姜某某等人,在铜梁城区组织多名未成年女性长期实施有组织的色情陪侍和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张某、王某某为郭某、姜某某等人提供食宿及日常花销,借此对其进行笼络,将其经常性地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且人数已达三人以上。其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不仅对未成年卖淫人员的人身、财产形成一定控制,还采取暴力手段,对其组织的卖淫人员进行殴打。其所形成的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铜梁当地的社会风气,扰乱铜梁当地的社会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依照《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本案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案件。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王某某共同组织七名未成年女性实施卖淫活动,其中参与卖淫的全某某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均构成了组织卖淫罪。根据法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为此,二人均系组织卖淫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处罚,且应从重处罚。

而被告人郭某、姜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仍接受其安排,实施运送、看管卖淫人员等协助行为,其行为均构成了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法条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鉴于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二被告人参与犯罪时运送了五名以上未成年卖淫人员,故认定其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一般情节,应承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处罚。而被告人姜某明知卖淫人员全某某未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应从重处罚。其中张某有前科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

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在审理中通过亲属赔偿了受害人全某某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郭某还分别具有前科、劣迹情形。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其各自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以及被告人姜某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某、郭某、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下一步,区法院还将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突出打击重点,加大线索摸排、精准打击和综合治理,着力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全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开展,以实际行动践行最坚定的态度,全力以赴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唐法官说。
(本报记者)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1-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农家科技、城乡统筹发展网 版权所有
主管单位:重庆出版集团  主办单位:重庆农家科技杂志社有限公司  城乡统筹发展研究中心
协办单位:重庆市发改委、重庆市城乡统筹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7001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出证(渝)字第002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渝网文(2016)4551-030号
渝公网安备5001080200101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0120180006 渝ICP备10015940号-1 技术支持:城乡统筹发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