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钟鲍赦)记者日前从县政府办公室获悉,即日起至2019年10月,我县对全县辖区内长江干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落后产能予以淘汰。
本次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为全县辖区内长江干流两侧1公里范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
据悉,从2018年10月起至2019年10月止,我县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对这一范围内达不到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标准的落后产能,由相关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报经县政府同意,依法关停退出,做到应退尽退。同时,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落后产品,报经县政府同意,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
据介绍,具备拆除条件但暂不能立即实施拆除的落后产能工业企业,有关部门限期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或生产线,并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