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工作人员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通讯员 吴京烝 摄
进行增殖放流的现场。通讯员 吴京烝 摄
江津网9月17日讯(记者 施婉莹 通讯员 朱锐 吴京烝)上个月初,江津网对江津法院宣判的一起全市首例案子(江津法院宣判的这个案子,全重庆尚属首例!)进行了报道,引发了读者的强烈关注。今日,记者从江津法院获悉,这个案子的最终结果已经出来了。
江津法院宣判的这件案子是全市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责令邓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以修复当地生态环境。
判决生效后,因邓某尚在服刑,故邓某委托其亲属代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9月15日,江津法院干警来到永川区永川河栏杆滩河段,监督邓某亲属完成了增殖放流成鱼96.6千克、幼鱼3.08万尾的生态修复义务。
增殖放流结束以后,江津法院干警还自发来到附近人流集中处开展法治宣传,向当地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宣讲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结合实际案例来进行生态保护法治宣传,对群众的触动会更大。希望通过我们多方面的努力,增进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文明,保护青山绿水,共建和谐家园。”江津法院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