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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等民生事项 公证费降了

2018-09-11 09:42:29

本报讯(记者翟开矿)日前,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印发了最新的《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规定,对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新版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降低了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

财产继承20万以下,收费比例不超1.2%

相关规定明确了政府定价公证服务收费范围,将企业和群众最关注的基本类和非竞争类公证服务收费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对公证机构办理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财产合同(协议)等11项公证事项和事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河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按受益额分段累计收取。20万元及以下的,按不超过1.2%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按不超过1%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不超过0.8%收取;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不超过0.5%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民生领域公证事项收费降低

据了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所需人数、时间和服务的疑难、复杂及风险程度等确定。

公证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一般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公证服务;计时收费一般适用于现场监督类公证和保全证据类公证。

同时,合理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大幅降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收费;降低财产合同(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收费;降低涉及民生领域的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和委托、声明、保证等类公证事项收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类中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等一些基本公证服务事项,保持原收费标准不变。

部分情况公证费用可以减免

新规定取消了部分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在公证机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为当事人打印校对文书材料等公证收费项目,公证机构不再收取费用。

同时,进一步规范优惠减免政策。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或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和事务,公证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减免部分费用;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公证机构收费有了目录清单

此外,新规定要求,建立公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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