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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医疗纠纷总量5年累计下降20.1%

2018-09-09 12:11: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张小妹)10月1日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将正式实施。在昨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介绍说,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

今年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草案)》,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国家卫健委昨日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目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举措。截至目前,江苏、江西等11个省份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明确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

《条例》指出,要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条例》还加强了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条例》引导医患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规定,对分歧较大或者索赔数额较高的纠纷,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原则、途径和程序。《条例》规定,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此外,《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证据固定的要求等,引导并配合患方依法化解医疗纠纷。《条例》还对维护医疗秩序、处置违法犯罪行为作了规定。

郭燕红透露,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实现连续5年“双下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

据郭燕红介绍,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已经形成。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基本确立。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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