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周翠华)近日,县工商局调解一起空调消费纠纷,帮消费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前不久,冉某在忠县某电器经营店订购了4台空调,并交付了2.4万元货款,与商家约定15天内交货。随后,商家陆续交付3台空调给冉某,剩下的1台空调(价值1.2万元)却迟迟未交付。约定期限到后,冉某再等了25天,仍未收到货物。他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这台空调的货款,但被商家以暂无此货为由拒绝。协商无果之下,冉某向工商部门投诉。
经调查,冉某投诉属实。商家迟迟未交货,且未提供合理的解决办法,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冉某1.2万元空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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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