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大兴庞各庄、朝阳管庄等部分乡镇集市发现,山寨货在城乡接合部的市场横行。在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记者探访11家零售超市发现,其中10家超市在出售各种傍名牌的山寨货。(本报昨日曾报道)
昨日11时,大兴工商分局联合北臧村镇执法部门,共出动28名执法人员针对“傍名牌”现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多家超市发现存在售卖“傍名牌”商品的行为,如涉嫌仿冒“ABC”的“ADC”卫生巾、涉嫌仿冒“海飞丝”的“新海乙丝”洗发露、涉嫌仿冒“枪手”的“抢手”杀虫气雾剂、涉嫌仿冒“七度空间”的“七度少女”卫生巾等。
大兴工商分局相关负责人通报称,此次行动共检查问题超市8家,查出120件“傍名牌”商品,执法人员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一旦认定被登记保存的商品涉嫌“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将联系山寨商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对涉案企业进行查处。
该负责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 说法
“山寨货”监管难在立法上
工商部门称,法条赋权不足加上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山寨货打击难
对于山寨商品,大兴工商分局天宫院工商所所长刘兵介绍,目前的监管难度主要在立法。生产山寨商品的违法行为适用法条介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这种行为在《商标法》里属于“使用近似他人注册商标”,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里叫“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但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两个法条都难运用,“因为它要求必须商标权利人亲自举报或投诉”。
即使权利人亲自举报后,知名商品的认定又非常困难。即便证明了被仿冒的是知名商品,对产销山寨货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工商部门又需要很多的外部证据,包括厂家提供的原始商标注册图样,商标持有人的资质情况,以及其他部门对近似程度的认定等等。
“还有一个问题是对证据的固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没赋予我们扣押物品的权力,我们在打击时只能“先行登记保存”,但期限只有短短的7天,远远不能满足认定时间的需要。
此外,刘兵表示,相关法条对产销山寨商品的相关责任人处罚力度也不够。按现有法律,工商部门只能对这种行为处以销售价格3倍以下罚款,“本来价格低廉,他们每次售卖的数量又是有限的,我们开出的处罚额度也就特别低。”
“相关法条赋权不够,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导致很多投机商人铤而走险,客观上也增加了我们打击的难度。”刘兵说。
■ 现状
正规商家大多维权意识不足
昨日,记者拨打产品被“山寨”的多家企业电话发现,所有厂家均能意识到山寨商品会危害自己的品牌形象,但大部分厂家并没有设立负责打假的专职部门,对于市面上横行的山寨商品,大多数厂家表示无能为力。
生产枪手牌蚊香片的河北康达有限公司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该公司并无打假部门,从未就商品被仿冒有过维权。
而七度空间的生产商恒安集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该企业有专门的打假办,但该部门主要负责假货调查,对于山寨产品,除非是很大规模的仿冒生产,否则企业不会派人调查。
昨日,宝洁公司公关部工作人员透露,该公司也有专门的打假部门,但对于记者提供的农村超市售卖该公司山寨货线索,该工作人员表示无法协调打假人员前往调查维权。
大兴工商分局天宫院工商所所长刘兵透露,在该辖区内,几乎未接到过企业因产品被仿冒的投诉,而实际上,工商部门要查处山寨货的第一步就是需要企业主动投诉和举报,刘兵认为,企业维权意识不足,也是导致山寨货横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