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
这项在2010年《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出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新政”,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要求和亮点?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副司长刘明松对此进行了解读。
覆盖农业用地管理“空白点”
近年来,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装备、生产资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开始大规模进入我国农业,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明显加快。伴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业生产日益规模化和设施化,设施农用地政策也不断改变。
“国土资源部一贯重视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管理,并把它作为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手段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刘明松表示。
据刘明松介绍,早在1999年,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农业部首次明确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用地政策;2007年底,国土资源部出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首次将设施农用地独立出来,按农用地进行管理;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坚持“农地农用”和严格耕地保护前提下,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立了县级审核程序。
然而,近年来,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发展,农业用地在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在粮食规模化生产中,所必需的粮食晾晒场、存储场、烘干塔、农机农资仓库等配套设施未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成为目前管理中的‘空白点’;部分地区,特别是平原地区基本农田保护率高,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很难避开基本农田;一些地方以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必要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为名,违法违规占地,甚至有的地方出现‘大棚房’的现象,很难把握执法尺度等等。”刘明松表示。
在此背景下,《通知》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进一步明确三方面范围。在界定范围时,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以支持土地规模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
“农家乐”将按建设用地管理
“为了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通知》在政策上也进行了一系列调整,以充分保障设施农业的合理用地需求。”刘明松指出。
据刘明松介绍,《通知》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的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知》规定,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
“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刘明松说。
同时,为了防止各地以生活用房等名义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非农化,《通知》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要求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这其中包括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等等。”刘明松表示。
新政将促进土地集中流转
土地新政将会对农业发展起到哪些推动作用?刘明松对此也作了解释。
“一方面,设施农用地政策所设定的用地管理政策,极大地方便了现代技术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现代化技术装备和机械广泛使用,为迅速提高我国现代农业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奠定了基础,也必将极大促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坚持用途管制制度,鼓励农地农用,与国土资源部门所推行的土地整治、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耕地保护措施配合,有利于土地进一步流转集中,发挥规模效益,促进农业增产,提高农民的流转收益,同时随着确权登记等工作进一步保障农民权益鼓励流转,将农民从一亩三分地上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进一步提高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刘明松表示。
刘明松还表示,为了确保农地农用,《通知》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为加强设施农用地的执法监管,《通知》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抓好设施农用地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在管理制度上,将设施农用地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落实监管共同责任,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省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