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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民族地区百姓“乐业梦”

2014-10-24 09:14:26  来源:人民政协报

民族地区就业工作,不仅关系各族群众福祉,而且关系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当前,民族地区正在由工业化的初期向中期发展,就业工作面临特殊困难。为深入了解民族地区城镇化进程中就业的总体形势和面临的问题,今年4月至8月,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朱维群两次率队赴广西、宁夏进行调研,同时安排民宗委有关同志赴内蒙古、青海、贵州、新疆等省区进行协同调研。

现状:问题与成绩并存

■民族地区发展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转型时期,就业工作面临特殊困难

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就业公共服务,就业形势稳中向好。2013年,民族8省区城镇新增就业人员220万,比2005年增加87万,增长65%;地区生产总值每增长1%,吸纳城镇新增就业由9.3万人提高到17.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保持在4.1%以下。广西连续3年把职业培训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2011-2013年,累计筹措财政资金22.21亿元;对城镇零就业家庭、水库移民、被征地农民、边境地区农村劳动力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免费职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宁夏通过政府组织、劳务公司和劳务经纪人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70万人,其中回族群众20万人。新疆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可以申请10万元期限3年的小额担保全额贴息贷款;对具有新疆户籍、有意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未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免费技能培训。

不过,民族地区发展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转型时期,就业工作面临特殊困难———

经济总量小,产业结构偏重,就业吸纳能力差。尽管民族地区生产总值连续以两位数增长,但基数小差距大。2013年民族地区生产总值64772亿元,仅占全国10.3%;人均生产总值33936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78%,最低的贵州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7%,不到江苏的1/3。民族地区经济结构以煤炭、电力、重化工等资源加工型产业为主,吸纳就业能力不强。2012年三次产业比重为13.6:48.0:38.4,对应的三次产业就业人员比例为54:16:30,占地区生产总值近1/2的第二产业,仅容纳1/6的劳动力。民族地区国有企业比重高,民营企业比重偏低,不利于吸纳更多劳动力就业。

城镇化水平低,就业压力大。民族地区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且多为边疆地区和生态功能区,缺少大中城市的辐射和拉动。2012年城镇化率仅为43.1%,比全国水平低近10%。农村隐性失业问题较为严重。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测算,2010年民族地区农村劳动适龄人口(15~64岁)约7700万人,但富余劳动力2600万人左右,占适龄人口的33.8%,大大高于全国22.5%的平均水平。按达到全国平均城镇化率水平测算,民族地区每年将有260万农村人口要转为城镇居民,难度很大。民族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率达7.06‰,是全国的1.43倍;其中新疆高达10.84‰,是全国的2倍多,给未来民族地区就业带来巨大压力。

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结构性矛盾突出。一方面农村存在大量富余劳动力,城镇积压大量就业不充分人口;另一方面,受语言、文化素质、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不少民族地区劳动力难以实现稳定就业,企业普遍反映招工难。许多少数民族劳动者虽能听懂普通话,但只会讲本民族语言,日常交流存在障碍;一些农牧民因保护生态之需被转移到城镇,缺少就业技能,只能靠政府补偿金度日;企业要为有些少数民族员工配备专门餐食,且员工流动性大,用工管理难。特别是在劳动者素质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熟练技工奇缺的情况下,一些民族地区存在企业员工工资比内地高的现象,加上劳动生产率低,影响了企业在当地招工的积极性。

就业质量总体偏低,部分群体就业困难。民族地区就业稳定性差,灵活就业人口多。新疆2013年新增30万城镇就业人口中,灵活就业高达60%。同时,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社会保险参保率偏低,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现象仍较普遍。“两后生”(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和城镇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难度大,这里既有劳动技能问题,也有就业观念问题。部分少数民族群众认为只有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才算就业,不愿到民营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使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相对薄弱,就业政策落实有待加强。实训基地和教学设备不足,“双师型”教师严重短缺,教学质量不高,“订单”、“定岗”培训少,经费匮乏,等等。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民族地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但落实效果不理想。在就业专项经费方面,民族地区财力有限,主要靠中央就业专项转移支付,且多用于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挤压了用于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支出,地方普遍反映就业专项资金缺口大。

问策:加大支持力度

■解决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就业问题对推动产城融合的新型城镇化、维护民族地区稳定意义重大。

推进民族地区城镇化建设,事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民族地区各族群众就业问题对推动产城融合的新型城镇化、维护民族地区稳定意义重大。

针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薄弱问题,建议加大对民族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发挥民族地区能源资源等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有条件的民族地区优先布局能源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对民族地区实施差别化产业政策,探索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清单外产业统一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等,对民族地区相关项目给予倾斜。设立民族地区促进就业专项引导资金,扶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投资项目和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态旅游、民族文化等特色服务业,培育新的经济和就业增长点。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容量。

大力促进东西部地区互动,通过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强民族地区与东中部地区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东中部地区人才、技术、管理等优势与民族地区资源、生态、文化等优势有机结合,尽快推动优势产业引进来和富余劳动力走出去。支持民族地区有序承接东中部地区劳动密集型、资源加工型、生态友好型产业转移。加强与东部地区劳动力市场、技能培训方面的有效对接,促进民族地区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就业。

鼓励企业尽量多地吸纳当地特别是少数民族劳动力就业。在民族地区投资的中央企业、对口援建项目和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吸纳一定比例和数量的当地员工。鼓励在民族地区注册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经营户增强社会责任感,尽量多地招用当地员工;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并在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尤其要做好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将适用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补贴、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的对象范围,扩展到民族地区的大中专毕业生。

把转移人口就业作为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着力点。积极稳妥发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探索实施“双轨制”过渡政策,在农牧民落户城镇后,在一个时段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享受相关惠农惠牧政策的权利。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推动进城农牧民与城镇居民平等享有就业、子女就学、住房购房、社会保障等基本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素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中职教育招收农村学生规模,推动民族地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建立民族地区职教专项奖励基金和助学贷款机制,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对家庭困难学生予以助学贷款。加大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硬件设施专项资金投入,优化职教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和专业设置,避免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办学。加强与东部地区合作,实现职业教育与岗位技能需求对接,加大“订单”、“定岗”培训力度,建立跨区就学、就业促进机制。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推行“双语”教学。对外出务工和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实用技能培训。

编辑:陈麒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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