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如果储户的存款通过系统漏洞被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
◎ 银行要继续强化案件防控统计制度,同时,还应加强管理水平,保证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不走形”
近期全国多地出现了个人客户银行存款丢失的案件,引发业界高度关注。
“失踪”存款到底去哪了?又是如何丢失的?相关法律责任应如何厘清?
存款缘何“失踪”
记者调查发现,存款丢失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存款人信息被泄露或复制;二是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借“贴息存款”违规操作。
日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公告称,在泸州老窖公司上亿元存款丢失案中,犯罪嫌疑人采用的主要手段就是伪造银行票证。而近年来时有发生的客户银行卡被盗刷,则是犯罪分子利用技术手段复制了客户的银行卡信息。
相较于系统缺陷等“明伤”,“贴息存款”则更加隐秘。
事实上,“贴息存款”早已被监管部门叫停。然而,在利益的诱导下,仍有不少储户愿意对此一试。
由于“贴息存款”往往是资金中介、银行人员联手操作,储户为了获得较高回报往往会被事先要求签署“不开通短信提醒、不通兑、不提前支取”等承诺。
在此之后,储户存入银行的钱往往会被银行“内鬼”即刻划转至需要用钱的企业。
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公司金融部人士透露,在经济上行期,借款企业回款正常,储户的钱也就能按时被归还。但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企业一旦出现问题无法还款,就出现了存款丢失。这就暴露了“贴息存款”的潜在隐患。
由此导致的存款丢失,既有储户自身的责任,也有银行方面的责任。
法律责任需厘清
存款丢失的法律责任如何厘清?专家建议,要针对具体案件,结合造成存款丢失的原因,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厘清刑事、民事责任,并做出合理判决。
从法理上看,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教授张宗新认为,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如果被犯罪分子通过系统漏洞冒领,除非储户参与其中,否则银行要承担部分责任。
由“贴息存款”造成的存款丢失判定则相对复杂。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不论是“阳光贴息”还是“非阳光贴息”都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有些储户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私下拿到高额贴息,一方面却理所当然地以为存款存在银行,业务办理也在银行场所进行,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负全责。
具体来看,执行“贴息存款”操作的银行业务人员已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内控“安全网”要加固
虽然违规操作、甚至构成犯罪的是个别银行工作人员,但背后暴露出的行业操作风险和信息科技风险仍需警惕。
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操作风险,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建议银行应防患于未然,继续强化案件防控统计制度,将其覆盖到基层网点负责人和柜员的管理,把违规信贷、票据业务、金库管理等均纳入统计之中。
同时,银行还应加强管理水平,保证已形成的、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不走形”。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快速发展,便利的用户体验背后却隐藏着新的技术风险。银行个人客户资金账户被盗、信息泄露等案件正在暴露出信息科技风险的“冰山一角”。
《经济日报》记者从监管层获悉,2014年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承压,发生三级以上信息科技突发事件31起,虽比2013年有所下降,但也首次出现了停机37个小时的特大突发事件。
据监管层内部人士介绍,导致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的主要原因为“信息科技外包”,尤其是“非驻场集中式外包模式”,大量中小银行由于资金、技术、人员有限,大多采用此种模式。银行自己省去了建设、维护系统成本,把主要的信息科技活动都交给外包服务商进行打包,信息内容集中度很高,风险也高度集中。更严重的问题是,同一家外包服务商往往对接多家金融机构,在云计算、大数据的条件下,原本高度集中的风险可能传导范围更大、速度更快,甚至演化成系统性风险。
上述人士表示,接下来监管层将探索建立中小商业银行灾备资源共享机制,同时加大对客户数据保护、电子银行安全、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外包风险等重点领域的现场检查力度。(经济日报记者 王 璐 郭子源)
编辑:微知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