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早在西周时期便已有之,不过仅作为男女定亲的礼法,而不是高额的费用。两千多年时间里,彩礼习俗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而人们所熟知的“三金”是从什么朝代开始流行的?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农村结婚彩礼10万元起价,高额的彩礼费让不少网友直呼:娶不起媳妇。其实,彩礼早在西周时期便已有之,不过仅作为男女定亲的礼法,而不是高额的费用。两千多年时间里,彩礼习俗到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变化?
彩礼最初与财物无关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
彩礼一说,最早源于西周。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带着彩礼到女方家,希望得到同意。虽然是男方向女方送礼,但最初的彩礼却与财务无关,只是男女成婚的一种礼法约定。
从最初彩礼的材料看,布帛、鹿皮等代表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男方以这些东西为聘,一方面,是对女方劳动力的补偿;另一方面,也寓意男子的劳动能力、维持家庭生活的能力。
由于彩礼既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经济补偿,又是女方衡量男方体能、智力的标准,因此,彩礼多的男家自然备受青睐。随着时代发展,彩礼日渐成为男方官位尊卑、门第高低的象征。
彩礼数量和种类在各朝代也有所不同。周朝以玉帛鹿皮为主;战国时开始使用金钱;汉代则以黄金为主;到了魏晋南北朝,彩礼又多用兽皮;隋唐两朝,金银珠宝、绸缎布匹,都可以成为聘礼;进入宋代,流行给女方定作一些纯金的首饰,号称“三金”。明清时期,打制金银首饰更加普遍。
没有彩礼不得结婚
古代从制度层面上对彩礼有着强制性规定。只有彩礼聘娶的男女,才合乎规定,没有彩礼不得结婚。
唐朝对彩礼有相当完备的规定。不论彩礼有多少,只要有收受彩礼的行为,婚约就成立。宋代为防止彩礼纠纷,会将彩礼的详细数目列入婚书中。到了元代,彩礼被规定为婚约成立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彩礼则不得结婚。
不过,古代也有规定,一旦女方接收彩礼,则男女双方均受定婚约束,不得反悔。如祝英台在梁山伯求聘之前已与马氏之子定婚,祝英台既不愿因自己悔婚而使父亲构成犯罪,又不愿与马之子结婚,最终酿成悲剧。
直到民国时期还规定,订婚或结婚须有媒妁婚书或收受彩礼才合法有效。
变相的“买卖婚姻”
随着时代发展,彩礼逐渐向“财物”过渡。社会上为准备彩礼而倾家荡产、家破人亡的事件时有发生。与此同时,彩礼的存在,也为买卖婚姻提供了获取金钱、钱财的方式。1934年4月,中央苏区颁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在革命根据地,收受彩礼也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手段。
1941年7月,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 彩礼也被斥为变相的婚姻买卖。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未对婚约和彩礼作出规定。
梳理愈演愈烈的“彩礼风”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婚前给付彩礼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
上世纪70年代结婚彩礼四大件指的是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和手表,人们形象地称其为“蹬蹬、转转、听听、看看”。八九十年代四大件分别是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和冰箱、彩电、空调、洗衣机。
新世纪以来,彩礼之风愈演愈烈。而现代意义上的彩礼也与其源始意义相去甚远。不再是婚约的礼仪,而是真金白银的财务,甚至愈演愈烈,成为乡村家庭沉重的负担。
2003年,最高法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三 )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 二 ) 、 ( 三 ) 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是针对彩礼返还纠纷而设定的解决方案。
编辑:豆豆 责任编辑:颜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