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以单位名义举债办公司获刑
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被迫偿还161万元
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原主任刘毅韬未经单位集体决定、未履行审批手续,以单位名义擅自向外借款用于投资新公司,后该公司倒闭,扶贫中心不得不偿还借款161万元。刘毅韬因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之后刘毅韬提起上诉。记者昨日获悉,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了刘毅韬的上诉。
据了解,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曾为农业部管理,2002年被划转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作为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年61岁的刘毅韬在2000年至2003年间任职该中心主任一职。事发后,刘毅韬曾被调至国务院扶贫办外资中心任职副主任。
朝阳法院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显示,刘毅韬在担任中国扶贫开发服务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未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决定以扶贫中心名义向两家广告公司借款,用于投资公司。2003年底,公司停止运营,致使扶贫中心因还款损失161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刘毅韬在担任国有事业单位领导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脱离监管,擅自决定借款投资。其滥用职权行为与扶贫中心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关系,刘毅韬的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朝阳法院认定,刘毅韬在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应当予以从轻处罚。朝阳法院一审以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刘毅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刘毅韬不服,提起上诉。刘毅韬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其免予刑事处罚。
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毅韬违反规定和工作程序,利用其担任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的职务身份,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举债投资成立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并以单位名义对债务进行确认和担保,致扶贫中心为履行偿债义务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侵害了国有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刘毅韬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已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刘毅韬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一审量刑结果是在法定幅度内,不属于量刑过重,且刘毅韬所犯罪行不符合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要件,故对刘毅韬所提该项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近日,市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刘毅韬之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胡燕磊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