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丰台区纪委获悉,5月中旬该区下发了《丰台区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截至目前,丰台区农村系统754名基层干部已完成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上报事项包括工资、奖金、宅基地等多项。
丰台区纪委介绍,近日,丰台区纪委在统计分析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纪律教育和制度建设。5月中旬,丰台区率先在北京市制定出台了《丰台区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
据介绍,需要报告的基层干部范围涉及全区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套班子”成员,共计754人。按照规定要求,农村基层干部需于每年1月31日前,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本人从村集体领取的工资、各类奖金、集体分红、宅基地等6项收入、房产、投资事项,以及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承包、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本村集体房屋等4项承包、经营事项。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村基层干部的基本情况。”丰台区纪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丰台区按照严格审签责任、严保信息安全、严肃责任追究的标准,确保个人报告事项内容真实可靠,由乡镇党委书记审签村党组织书记事项报告表,村党组织书记审签村“三套班子”成员事项报告表,层层落实,严格审签责任。
同时,各相关单位严格履行报告表领取、回收登记制度,落实报告表个人签名密封制度,建立乡镇党建部门专人保管制度,严格报告查阅程序,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据介绍,下一步,丰台区有关部门还将通过抽查核实的方式,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不如实报告的和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建议罢免等处理,对因工作失误,致使农村基层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信息泄露或丢失,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