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京华时报记者接到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巴马县、东兰县库区移民举报,称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被外借3000余万元,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三县官方均未对借款及还款具体数额给出回应。
当地政府给移民的回复称,借钱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是为了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法律专家认为,若该钱款用于这些项目则不存在借贷行为,直接拨付使用就可以,律师也称此事中相关党政机关人员涉嫌犯罪,呼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大化县
库区资金外借近2000万元
岩滩水电站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境内,至今已投产发电24年,是华南和广西电力系统中容量最大的调峰调频主力电站。河池市有大化县、东兰县、巴马县、天峨县、南丹县的22个乡镇的907个村民小组被岩滩库区淹没。
当地移民向记者提供了大化县《借用岩滩库区资金情况》表格,其中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额共计2023.2万元,还款50万元。
移民举报的内容显示,大化县原移民局局长蓝标球从库区资金中借了780万元,用于“北海市房地产开发”。
记者联系上大化县移民局原局长蓝标球,他称,借款780万元一事发生在1997年前后,借钱并非用于他个人的事,当时他是大化县移民局局长,大化县岩滩库区有269户、1428名移民搬迁到北海市的金星农场(音)生活,“是国家组织搬迁的,当时金星农场办一个房产项目,资金不够,因为他们答应帮助我们安置移民,我们就借给他们了”。“好像没有收回来,至少我2002年退休之前是没收回来”。
他同时称,移民局当时确实往外借了很多资金,让其他人办厂,“当时的项目很多,有的办企业,有的用于移民安置,各种各样”。
曾任大化县乙圩乡武装部部长的巫善英称,当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允许他们借用岩滩库区资金发展当地经济,他在1996年时曾从移民局岩滩库区资金借出5.8万元,用于武装部的以劳养武林场投资,但因市场行情不好,效益不佳。
巫善英称,当时他们也是为了发展经济,“没人带动就没人做事,我们就是领头抓生产。林场现在效益也还算可以,如果资金管理部门追款,还是能还得起的”。
此外,举报材料显示,原大化县乙圩乡党委书记韦盛平借款62万元,用于个体林场,至今未还款。5月7日,记者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找到了韦盛平的儿子,他称父亲已去世多年,他对此事不知情。材料显示,原乙圩乡乡长覃金章也借款80万元,用于乙圩乡红都石材厂。5月7日,找到覃金章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的一处旅馆,旅馆老板称,她从覃金章处承包该旅馆,覃金章患有脑梗、半身不遂,说话也说不好,其家人谢绝访客。
大化县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材料内容。
记者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大化县乙圩乡果好村村民覃飞康,相关文件显示其从岩滩库区资金借支40万元,用于投资个体林场。但覃飞康称,他当年虽然从村里租来一块山林地的20年使用权,种植杉树,但他并未拿到这40万元,“1994年开始,租了20年,本来可以借到这笔钱,但1995年的时候县政法委找到了我,说有人反映我借这钱属于违规,找我了解情况,后来这笔钱也就没到我这里”。他称,林场启动资金有20多万元,由他和他的几个兄弟联合出资。而大化县移民局内部人士证实,确有覃飞康借款40万的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称借款有政策支持
记者找到大化县移民局一位参与过借款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当时借钱的有企业,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种树、养鱼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没怎么还”。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当时外借及回收资金的具体数额,需查询移民局的财务报表,“有的收回来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业也不怎么景气,比如原来的县水泥厂,我们借给他们200万元,水泥厂倒闭了,资不抵债”。他称,县铝材厂破产后,也未能归还借的移民局的800万元。记者调查了解到,当时的借款人叫黄学超,时任大化县铝材厂经理、党支书,后任大化县副县长,现已不在大化县任职。
据知情人介绍,铝材厂还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银行等其他单位借过款,该厂破产后,地皮、机械等“卖了419万多元”,安置完企业员工后赔给银行一部分欠款,再无力偿还从移民局等部门借的钱。
根据前述内容,大化县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万元至今未收回。
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当时借款给这些单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们想解决移民就业的问题,就要办厂,就要借钱。钱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为了解决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资金都会有使用计划。”
他引述的是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的情况就是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这个钱分到农民手上,‘专款专用’就是钱要用在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钱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会与移民安置沾边,“有的会牵强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钱,不知道怎么借,钱却借给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马县
借款未达到安置移民目的
记者掌握的15份巴马县借款合同显示,仅在1991年到1996年间,巴马县的外借资金就至少达454万元。
以巴马县移民局与借款方巴马镇政府签订的《库区资金借款合同》为例,借款种类为生产发展周转金,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用于开采和加工辉绿岩,巴马县移民局收取标准为月3‰的资金占用费,每年结算一次,资金占用费随本金清还。借款时间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还款资金来源为开采、加工石材销售收入。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方同意长久安置巴马库区移民60人。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月罚5%的违约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以逾期款额收取5%的违约金;如借款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借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资金占用费,与巴马县所略水电站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的资金占用费一栏划了横线。借款时间从1个月到5年不等。
据2008年前后曾受巴马县移民局委托为该局讨债的律师黄大学介绍,移民局让他找10多家借款单位催款,并提供了这些单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这些单位都在县城,他在一周内催了一遍,但一分钱都没收回来,“他们都说当时办的项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来,让我们想起诉就起诉吧”。
黄大学称,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时,全部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借款单位均签收了催款通知,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他建议移民局立即对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追回借出的库区移民资金。
巴马县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第74号令,为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各地政府都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投资给一些厂、场、个人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和扶持库区部分移民搞种植业、工副业。
该回复称,当时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影响,外借资金大多未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达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现移民资金的外借挂账,“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我局已经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近日,京华时报记者接到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巴马县、东兰县库区移民举报,称该三县的岩滩库区移民资金在上世纪90年代至2006年之间,被外借3000余万元,仅有一小部分收回。截至昨晚记者发稿时,这三县官方均未对借款及还款具体数额给出回应。
当地政府给移民的回复称,借钱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是为了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法律专家认为,若该钱款用于这些项目则不存在借贷行为,直接拨付使用就可以,律师也称此事中相关党政机关人员涉嫌犯罪,呼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
大化县
库区资金外借近2000万元
岩滩水电站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境内,至今已投产发电24年,是华南和广西电力系统中容量最大的调峰调频主力电站。河池市有大化县、东兰县、巴马县、天峨县、南丹县的22个乡镇的907个村民小组被岩滩库区淹没。
当地移民向记者提供了大化县《借用岩滩库区资金情况》表格,其中有17名借款人,借出金额共计2023.2万元,还款50万元。
移民举报的内容显示,大化县原移民局局长蓝标球从库区资金中借了780万元,用于“北海市房地产开发”。
记者联系上大化县移民局原局长蓝标球,他称,借款780万元一事发生在1997年前后,借钱并非用于他个人的事,当时他是大化县移民局局长,大化县岩滩库区有269户、1428名移民搬迁到北海市的金星农场(音)生活,“是国家组织搬迁的,当时金星农场办一个房产项目,资金不够,因为他们答应帮助我们安置移民,我们就借给他们了”。“好像没有收回来,至少我2002年退休之前是没收回来”。
他同时称,移民局当时确实往外借了很多资金,让其他人办厂,“当时的项目很多,有的办企业,有的用于移民安置,各种各样”。
曾任大化县乙圩乡武装部部长的巫善英称,当时自治区、河池市的相关政策允许他们借用岩滩库区资金发展当地经济,他在1996年时曾从移民局岩滩库区资金借出5.8万元,用于武装部的以劳养武林场投资,但因市场行情不好,效益不佳。
巫善英称,当时他们也是为了发展经济,“没人带动就没人做事,我们就是领头抓生产。林场现在效益也还算可以,如果资金管理部门追款,还是能还得起的”。
此外,举报材料显示,原大化县乙圩乡党委书记韦盛平借款62万元,用于个体林场,至今未还款。5月7日,记者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找到了韦盛平的儿子,他称父亲已去世多年,他对此事不知情。材料显示,原乙圩乡乡长覃金章也借款80万元,用于乙圩乡红都石材厂。5月7日,找到覃金章在大化县红河路朝阳巷的一处旅馆,旅馆老板称,她从覃金章处承包该旅馆,覃金章患有脑梗、半身不遂,说话也说不好,其家人谢绝访客。
大化县移民局一名工作人员证实了上述材料内容。
记者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大化县乙圩乡果好村村民覃飞康,相关文件显示其从岩滩库区资金借支40万元,用于投资个体林场。但覃飞康称,他当年虽然从村里租来一块山林地的20年使用权,种植杉树,但他并未拿到这40万元,“1994年开始,租了20年,本来可以借到这笔钱,但1995年的时候县政法委找到了我,说有人反映我借这钱属于违规,找我了解情况,后来这笔钱也就没到我这里”。他称,林场启动资金有20多万元,由他和他的几个兄弟联合出资。而大化县移民局内部人士证实,确有覃飞康借款40万的相关手续。
工作人员称借款有政策支持
记者找到大化县移民局一位参与过借款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他表示,当时借钱的有企业,也有部分移民,“借去种树、养鱼的都有,目前移民借的基本上没怎么还”。
该工作人员说,对于当时外借及回收资金的具体数额,需查询移民局的财务报表,“有的收回来了,但不多”。
“有好多企业也不怎么景气,比如原来的县水泥厂,我们借给他们200万元,水泥厂倒闭了,资不抵债”。他称,县铝材厂破产后,也未能归还借的移民局的800万元。记者调查了解到,当时的借款人叫黄学超,时任大化县铝材厂经理、党支书,后任大化县副县长,现已不在大化县任职。
据知情人介绍,铝材厂还向除移民局之外的银行等其他单位借过款,该厂破产后,地皮、机械等“卖了419万多元”,安置完企业员工后赔给银行一部分欠款,再无力偿还从移民局等部门借的钱。
根据前述内容,大化县移民局至少外借1967.8万元至今未收回。
该工作人员称,据他了解,当时借款给这些单位是有政策支持的,“我们想解决移民就业的问题,就要办厂,就要借钱。钱不是被自己挪用,而是为了解决库区移民的就业问题,资金都会有使用计划。”
他引述的是国务院1991年1月25日颁布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国务院74号令)第9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的情况就是包干到县,由县统一安排,“意思是不能把这个钱分到农民手上,‘专款专用’就是钱要用在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上”。
他表示,借钱的项目或多或少都会与移民安置沾边,“有的会牵强一些,有的普通移民想借钱,不知道怎么借,钱却借给了一些政府干部”。
巴马县
借款未达到安置移民目的
记者掌握的15份巴马县借款合同显示,仅在1991年到1996年间,巴马县的外借资金就至少达454万元。
以巴马县移民局与借款方巴马镇政府签订的《库区资金借款合同》为例,借款种类为生产发展周转金,借款金额为60万元整,用于开采和加工辉绿岩,巴马县移民局收取标准为月3‰的资金占用费,每年结算一次,资金占用费随本金清还。借款时间为1992年8月28日至1997年8月30日,还款资金来源为开采、加工石材销售收入。同时,合同约定借款方同意长久安置巴马库区移民60人。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月罚5%的违约金;借款方如不能按期还款,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以逾期款额收取5%的违约金;如借款方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借款安全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其余13份合同中也均有3‰、3.1‰、5.1‰不等的资金占用费,与巴马县所略水电站签订的50万元借款合同的资金占用费一栏划了横线。借款时间从1个月到5年不等。
据2008年前后曾受巴马县移民局委托为该局讨债的律师黄大学介绍,移民局让他找10多家借款单位催款,并提供了这些单位的借款合同等材料,因这些单位都在县城,他在一周内催了一遍,但一分钱都没收回来,“他们都说当时办的项目效益不好,成本都收不回来,让我们想起诉就起诉吧”。
黄大学称,这些借款大多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到2008年他催款时,全部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因借款单位均签收了催款通知,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他建议移民局立即对相关单位提起诉讼,追回借出的库区移民资金。
巴马县移民局在2011年12月14日给移民的回复中称,岩滩水电站蓄水发电以后,根据国务院第74号令,为发展库区生产、多渠道安置移民就业,各地政府都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安排投资给一些厂、场、个人兴办项目安置移民就业和扶持库区部分移民搞种植业、工副业。
该回复称,当时一些移民也曾得到安置,但因市场行情变化等因素影响,外借资金大多未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达到安置移民的目的,故出现移民资金的外借挂账,“单位和个人的借款合同等相关资料我局已经提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和法院,委托法院依法追收,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追收效果很不理想”。
编辑:古月 责任编辑:杨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