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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分组审议 拟明年3月提请通过

2016-06-29 08:29:55  来源:央广网  作者:侯艳 孙莹 刘会民

央广网北京6月29日消息(记者侯艳 孙莹 刘会民)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6岁以上的孩子可以“打酱油”、QQ币等虚拟财产将受到保护…… 这几天,类似的说法不断出现在新闻报道中,而这都与一部法律草案有关。在近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一经公布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相对于现行的民法通则来说,民法总则草案作出了不少修改,像明确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限制由10周岁下调到6周岁等规定,都被视为草案的几大亮点。

昨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对民法总则草案进行审议。对于这样一部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又是民法典的奠基之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们会有哪些建议?观点碰撞出的“火花”又是否会影响到我国民法典的未来走向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周岁是未成年人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分水岭。由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购买零食、学习用品之类的行为,家长可以主张无效。考虑到现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比以往有所提高,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与我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相呼应。有人形象地描述,六周岁的孩子也可以“打酱油”了。

但在昨天的分组审议中,有人对这一规定提出了不同意见。严以新委员表示,考虑当前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和认识能力有所提高,就降到上学的6岁的法定年龄。这一步是不是走的快了一点?6岁小孩真是一个儿童,还没有进过校门。

谈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不能不提。民法总则草案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了调整。一方面,考虑到单位和职工之间主要是劳动合同关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将不再承担监护人职责;另一方面,将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有关组织纳入到监护人范围。王刚委员建议,应考虑将学校也纳入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

王刚指出,现在的草案中,监护这部分没有提到学校的管理属不属于监护、是否是一种临时监护,这种监护权如何取得与赋与。如果属于监护范畴,建议在第二节监护里面有一个适当的表示,这可能更符合现在寄宿制学校长时间代替父母管理未成年人的现状。

罗亮权委员认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其责任能力弱化的也应引起重视。比如监护人监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没有这个能力,承担不了这个职责。因为现在来讲,有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有两三万人,哪有精力来管?

除了自然人以外,民事主体中还有一类是法律拟制的“人”——也就是法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草案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明确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种。对于这种分类方式,分组审议中也有不同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认为,现在的分类方法可能和现行的有些法律有冲突。比如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法,就跟现在的民营机构,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不相符。民办教育促进法里明确规定了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这个回报从哪里来?如果不是以营利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这样一个民营办学的组织,到底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的?这种分类方法可能就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徐显明委员从更宏观的角度提出建议,认为草案中应突出体现民法的法治精神,扩大民事基本权利的范围。对民事领域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恰恰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强烈呼吁把这个精神在立法当中体现出来,因为这是民法的灵魂,这个灵魂不能丢。民法应该在人的尊严上多下功夫。所以,应把宪法当中列举出来的基本权利尽可能转化为民事基本权利。解决这个问题有个技术性的办法,就是除了列举之外,后面应该出现一个权利的兜底条款,就是增加一条,“法律保护本法未列尽的其他民事权利”。用这样方式,就可以形成一个相对完整而又开放的权利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本次常委会会议上透露,制定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篇)是编纂民法典的第一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将草案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编辑:古乐 责任编辑:杨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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